传染病管理和报告系统

法律解析:1,疫情管理,直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技术指导文件,严格按要求执行我院疫情报告管理。

2.报告方式:本单位传染病疫情信息实行网络直报,并按要求进行电话报告。

3.报告程序如下:初诊医师或其他履行职责的人员负责填写报告卡(按要求电话报告)传染病病例报告>疫情管理人员收卡登记->;网络直接报告(根据需要通过电话向当地疾控中心报告)

4.报告病种和报告时限(一)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脊髓灰质炎患者、高致病性禽流感患者、疑似患者或病原携带者时,应在2小时内以最快方式向当地疾控中心报告。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也应及时报告。同时,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报告;(2)确诊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报告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三)按要求报告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其他传染病疫情。

5、个别疾病的确认必须经相关单位认可后方可上报(1)脊髓灰质炎,需经国家确认实验室确认;(2)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由具有确认权限的省级单位或实验室进行检验确认;(3)艾滋病,应由省级单位或具有确认权限的实验室进行确认。

6.每月29日前,检查并跟踪上月和本月报告病例卡的诊断变化和结果。如果疑似病例变为确诊病例或排除病例,未分类病例变为分类病例和死亡病例,则应修改原报告卡。

7、传染病自查、检查和疫情调查中发现的未报告病例,应及时补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和依靠群众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