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零售许可证怎么办理?
1.向有关部门(地方行政厅或文体局)提交申请报告,提供相关资料;
2.相关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此期间,申请人可以查询申请进度;
3、批准发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不作书面说明。申请人领取证书并张贴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所需信息:
1,到省新闻出版局办理出版业务许可审批表;
2、申请书,注明单位名称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地址、资金来源、资金数额等。;
3.公司章程;
4.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的资信证明;
5.经营场所信息及使用权证明(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并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图;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出版物批发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营业场所,营业场所总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住所。
第十一条
从事中小学教材发行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材发行资格,并在批准的区域内开展中小学教材发行业务。从事中小学教材发行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中小学教材发行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
(三)具有能够满足中小学教材仓储质量要求并与其业务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运输能力,在拟申请发行中小学教材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拥有50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面积,并具有与发行中小学教材相适应的自有物流配送系统;
(四)有与中小学教材发行相适应的发行网络。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材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企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应至少覆盖当地70%的县(市、区),以出版物零售为主营业务,并具备相应的中小学储备、调剂、加货、零售和提供售后服务的能力;
(五)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五年以上。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没有其他严重违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