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转公立学校的政策
法律分析:1。农村中小学生一般不得向城市教育行政部门转学。学生父亲户籍在城镇的,如有特殊原因,经转入学校审议批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2.小学、初中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实验小学、实验初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节俭的原则。
财政性资金或者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有必要的办学经费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管理学生的学籍,实施奖励或制裁;
(五)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和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制裁;
(七)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拒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