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的9号和2004号文件全文
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问题。
(辽政办发〔2005〕3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政企分开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问题,关系到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我省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然而,由于企业和地方政府对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和退休福利政策不同,一些国有企业的中小学教师待遇较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实施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构建和谐辽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 高度重视并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第二,加强领导,各司其职。
市政府负责组织国有企业做好中小学分离过程中教师待遇相关的认定工作,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地方国有企业是否已关闭破产,已转制为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企业;教育部门负责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教师的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工资收入水平的认定、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标准和其他项目的统筹;人事部门负责认定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应享受地方政府所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待遇标准;财政部门负责地方国有企业支付能力和损益状况的认定。?
三、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的范围、待遇标准和分配。
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举办中小学,是指地方国有企业举办应当分离并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是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任教的原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在职教师是指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的在职教师。?
地方政府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和养老金标准,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工资和退休费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辽政办〔2004〕60号)为依据, 以及《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责任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退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发〔2004〕65438号)?
对已交由地方政府办中小学的国有企业,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统筹项目退休教师养老金加低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养老金标准的其他项目补贴的, 差额由企业按月支付给当地政府指定机构,由指定机构按月计算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