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勤工俭学,把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有效途径之一;这是学校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勤工俭学的发展对提高教育质量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教育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第二条勤工俭学的主要任务是:

1.通过劳动实践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劳动人民、科学、公物、有理想、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艰苦奋斗的道德品质。

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结合教学开展一些科学实验和科学种田活动,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学到一定的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

3.搞好生产,创造物质财富,为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福利提供一定的条件。第三条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勤工俭学,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学校的可能,实行适龄劳动、适龄农业(包括林、牧、副、渔),尽可能地为教学、科研、生产、人民生活和外贸出口服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勤工俭学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的计划、经济、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把校办工农业作为经济工作的组成部分,积极给予支持和指导,规划和安排好勤工俭学。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第五条校办工厂和农场实行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要加强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提高经济效益。

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财政部7月3日发布的《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勤工俭学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1982。第二章生产劳动第六条应当按照中小学教学计划的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或者公益劳动。要正确处理教育与生产劳动的关系,把生产劳动与思想政治教育和教育学结合起来。不得随意增减教学和工作时间,防止学生不参加劳动或参加过多劳动。第七条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必须注意学生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和知识水平。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做好防护,确保学生安全。应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危险的生产作业和过度劳动。第三章校办产业第八条校办工厂的规模一般不宜过大,以便于经营管理。根据需要和可能,一所学校可以单独办厂,几所学校也可以联合办厂。校办工厂要利用当地的有利条件,生产各种有原料、有销路的产品。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承接外贸部门同意的外料加工装配。教育战线需要的产品尽量在校办工厂生产。严禁生产迷信产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

学校开展的是勤工俭学,不是纯粹的商业运作。商业职业班和职业学校可以结合商业、餐饮、服务业、各种修理等专业试点行业,为国家培养劳动和技术后备力量提供生产实习场所。第九条校办产业的生产和产品属于国家、部门或地区管理的,其产、供、销计划由校办工厂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纳入系统规划,由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列入计划的产品应按计划实施。不要轻易中断原有的合作关系。不属于国家、部门或地区管理的小商品,由生产单位在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的范围内自行生产和销售。对需要调整转产的,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情况,帮助转产到适合社会需求的产品。第十条校办工厂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燃料和其他物资,由有关地方和部门统筹供应。属于有关单位带料加工的,材料仍由有关单位供应。

校办工厂的产品,凡不是国家调拨的,符合市场需要的,商业和外贸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或按有关规定自行销售,或举办联合销售网点。外贸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引导适合学校组织的有出口价值的出口项目和产品。第十一条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和全部财产归学校所有,由学校下属部门集中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调整”、“归口管理”等理由转移、收缴和占用。如果出现了上述现象,应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妥善解决。

学校不得私自或变相私分勤工俭学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