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批民办教育用地?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审通过的,当场出具《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及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申请材料回执》;
申请材料不规范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并
2.窗口工作人员应在承诺时限内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并作出批准或驳回申请的决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4.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区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凭登记证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备注:
申请设立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程序: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持法人登记证和法人公章)向金牛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教育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
同意设立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设立批准书;如不同意编制,给予书面说明。筹建期不得超过三年。符合申请设立的相关条件后,按照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程序办理。
扩展数据:
应用条件
1.举办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以下简称幼儿园)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应适应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组织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具备任职资格的专职校长和行政领导,有合格的教师和必要的管理人员。
4.有符合规定数额的注册资本和稳定的资金来源,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场所、设施和设备。
5.符合《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的设置不得低于《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标准(试行)》(川办函(2002)75号))。同时,幼儿园应遵循《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参考资料:
金牛区人民政府-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办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