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中小学艺术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截至2021 65438+2年底,现有中小学艺术培训机构基本完成转制审批登记;2025年,中小学艺术培训机构标准化建设率达到100%,培训教师合格率达到100%。艺术培训行业将健康发展,管理将科学规范,人民群众满意度将显著提高。
二、重点任务
落实艺术培训机构准入制度。
1.艺术培训机构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面向社会举办,并登记为营利性艺术培训机构。
2.艺术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金华市中小学艺术培训机构准入指南》的要求,按照《金华市中小学艺术培训机构设立程序》的规范程序从事艺术培训活动,经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前置审批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3.艺术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培训。
4.学前儿童和普通高中学生艺术培训机构参照本方案执行。
规范审批登记程序和退出机制。
1.按照教育部门的学科管理模式,艺术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前置许可。
2.举办者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培训机构名称,向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保留通知书》载明名称的艺术培训机构,并持批准许可证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营利性艺术培训机构。
3 .艺术培训机构在同一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必须按照“一点一证”进行审批;跨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4.培训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其业务范围中载明培训机构的服务内容。培训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事先征得文化行政部门同意。
5.市、县文化行政部门要牵头成立艺术培训班考核鉴定专家组,对培训机构提供的模糊艺术培训班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结果应给出明确的“艺术”或“非艺术”结论。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被行政部门列入黑名单三次,经营不善的,艺术培训机构需要终止培训服务。艺术培训机构在终止服务前,应当妥善安排学员和工作人员。
落实艺术培训机构的职责。
1.信息披露。艺术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应当将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悬挂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培训教师、班次、内容、招生对象、收费标准、课时等。应当在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
2.合同约束。艺术培训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款标准和程序、争议解决方式等。
3.系统是完美的。艺术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教学活动;实行学生注册制度,建立规范的学生档案;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培训。
4.定期报告。艺术培训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底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情况,按年度计划开展的培训活动情况,按规定履行的登记手续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三,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成立工作小组,加强对“双减”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中小学艺术培训机构准入指南。各县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摸清底数,明确标准,分清责任,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案,积极防范化解风险,确保“双减”工作取得实效。
加强监督管理
按照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监管的通知》精神,以及金华市委办公室印发的《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中小学艺术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以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监管艺术培训机构预付款,实行艺术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
加强执法检查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建设、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加强对中小学艺术培训机构的执法检查,加大对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批准在中小学设立艺术培训机构,或培训机构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金华市中小学艺术培训机构招生简章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厅、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全面助力我市“双减”工作,规范艺术培训行业管理,促进艺术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第一条适用范围
在金华行政区域内,由国家事业单位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经当地文化行政部门预先核准,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戏曲、曲艺等艺术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艺术培训机构”。
艺术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培训。
第二条组织者的条件
艺术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艺术培训机构是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国国籍,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艺术培训机构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中国人民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数额、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排名、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三条机构名称
艺术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者引人误解的词语,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培训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描述和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名称:一般采用“金华市XX区或XX县”的结构。
2.字号: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个人姓名作为字号,不得以“中国”、“中国”、“国际”、“全球”等字样为前缀。
3.行业表述:一般表述为“XX培训机构、XX培训中心”等。为了体现培训类别或特点,可以使用“舞蹈培训”、“音乐培训”等行业表述。
4.组织形式: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5.培训机构门面上悬挂的名称应当与注册名称一致,名称中不得使用“教育”、“学校”等字样。
第四条训练场地
举办者应当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举办者需要有自有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年。
选址:居民楼、简易楼、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存在安全隐患或不适宜开展艺术培训活动的房屋不得办学。培训场所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等标准的要求,具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风、排水条件,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行政许可。培训机构楼层不得高于5层,14周岁以下学生不得高于3层。
面积:培训场地的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同一培训期的教学用房平均建筑面积应不小于3平方米,舞蹈、戏剧班应不小于5平方米。舞蹈、戏剧类学校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其他学校建筑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机构名称为“XX培训中心”的,其面积不得少于800平方米。
第五条培训教师
艺术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结构合理、满足艺术培训需要的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培训教师。专职培训教师不少于3人,须与培训机构签订1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培训教师应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能力证书。不得聘用文化馆、国有院校、公办艺术学校在职人员,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境外和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课程要求
培训机构应当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训目标,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课程计划、大纲并配备相应的教材。培训教材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并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涉及教材引进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培训师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收费标准、课时等。应在会场显著位置公示。
第七条注册审批
艺术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前置许可。艺术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具有核准名称并经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艺术培训机构,按照“一点一证”审批;跨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加强监管
建立艺术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艺术培训机构资金管理参照《教育学科管理办法》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社会公示,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收费不得一次性收取。应鼓励先培训后付费或卖一节课的培训收费模式,使用规范的艺术培训服务合同。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登记为一般艺术培训机构654.38+0.5万元,艺术培训中心30万元。风险准备金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九条补充规定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指引制定本地艺术培训机构的准入标准,并向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备案。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