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
1.所有小学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都能按时上学接受小学教育。接受中小学教育的适龄青少年可在经济文化发达的市县就读中小学,其他县入学率达95%以上。
2.小学生年辍学率约为1%;初中生年辍学率城市在2%以下,农村在3%以下。
3.残疾儿童少年,城市和发达地区的大部分县,其他地区的大部分县都能上学接受教育。
4.1.5岁人口的文盲率约为1%。15岁人口小学教育完成率(一般在98%左右)和17岁人口初中教育完成率(经济文化发达的市县一般在95%以上,其他县在90%以上)。第八条教师水平指标要求
1.小学和初中教师都能达到岗位要求,其中绝大多数小学教师和初中教师符合要求。
2.实施义务教育后补充的小学和初中教师资格符合规定要求。
3.小学和初中的校长接受了岗位培训并获得了合格证书。第九条办学条件指标要求
1.小学和初中的设置符合《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
2.小学和初中校舍分别达到省级规定的标准。校舍危房可以及时排除。
3.小学和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劳动教育设施和音、体、美设备分别达到省级规定的标准。第十条教育经费指标要求
1.教育财政拨款实现了“两个增长”。在教育总支出中,财政拨款应该是主要要求。
2.年平均支出和年平均公用经费达到省级规定的标准。
3.城乡都按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专款专用,合理使用。
4.坚持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开展勤工俭学。落实各项政策,多渠道筹集义务教育经费。第十一条教育质量指标要求
1.小学和初中毕业年级学生各科合格率。
2 .小学、初中学生体育合格率。
3.小学和初中义务教育完成率。
4.小学和初中学生按行为规范的合格率。第三章评估验收程序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在省级确定的时限内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后,应首先按照本办法确定的项目要求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交评估验收申请报告。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员和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凡完全达到指标要求的,即验收其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评估验收报告应于每年7月底前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在评估验收中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根据情况确定。第十四条国家教委每年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进行抽查。第四章表彰办法第十五条凡通过评估验收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称号,并颁发奖牌,予以奖励。第十六条凡获得“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的,经国家教委抽查后,每年向全国公布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名单,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在接受评估验收后,必须继续采取措施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水平。验收后连续两年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指标要求的,由授牌单位撤销“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称号(不可抗拒因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