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评估验收的范围和单位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这项工作。第二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实施小学五年、初中三年的八年制教育。在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包括普通初级中等教育和初级职业技术教育。第三条九年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以上两个阶段的教育,在评估验收时必须全面考察。第四条评估验收对象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第五条评估验收每年进行一次,从1993开始。第二章评价项目和指标要求第六条本章所列项目和指标均为该阶段评价验收的要求。没有量化指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具体要求。第七条知名度指标要求

1.所有小学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都能按时上学接受小学教育。接受中小学教育的适龄青少年可在经济文化发达的市县就读中小学,其他县入学率达95%以上。

2.小学生年辍学率约为1%;初中生年辍学率城市在2%以下,农村在3%以下。

3.残疾儿童少年,城市和发达地区的大部分县,其他地区的大部分县都能上学接受教育。

4.1.5岁人口的文盲率约为1%。15岁人口小学教育完成率(一般在98%左右)和17岁人口初中教育完成率(经济文化发达的市县一般在95%以上,其他县在90%以上)。第八条教师水平指标要求

1.小学和初中教师都能达到岗位要求,其中绝大多数小学教师和初中教师符合要求。

2.实施义务教育后补充的小学和初中教师资格符合规定要求。

3.小学和初中的校长接受了岗位培训并获得了合格证书。第九条办学条件指标要求

1.小学和初中的设置符合《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

2.小学和初中校舍分别达到省级规定的标准。校舍危房可以及时排除。

3.小学和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劳动教育设施和音、体、美设备分别达到省级规定的标准。第十条教育经费指标要求

1.教育财政拨款实现了“两个增长”。在教育总支出中,财政拨款应该是主要要求。

2.年平均支出和年平均公用经费达到省级规定的标准。

3.城乡都按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专款专用,合理使用。

4.坚持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开展勤工俭学。落实各项政策,多渠道筹集义务教育经费。第十一条教育质量指标要求

1.小学和初中毕业年级学生各科合格率。

2 .小学、初中学生体育合格率。

3.小学和初中义务教育完成率。

4.小学和初中学生按行为规范的合格率。第三章评估验收程序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在省级确定的时限内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后,应首先按照本办法确定的项目要求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交评估验收申请报告。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员和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凡完全达到指标要求的,即验收其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评估验收报告应于每年7月底前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在评估验收中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根据情况确定。第十四条国家教委每年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进行抽查。第四章表彰办法第十五条凡通过评估验收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称号,并颁发奖牌,予以奖励。第十六条凡获得“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的,经国家教委抽查后,每年向全国公布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名单,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在接受评估验收后,必须继续采取措施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水平。验收后连续两年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指标要求的,由授牌单位撤销“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称号(不可抗拒因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