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课外辅导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在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养兴趣、发展综合素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开展“应试”培训,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破坏了良好的教育生态,社会反映强烈。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1)指导思想。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德育为先,发展素质教育,着力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着力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 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2)基本原则。

依法规范。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加强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及相关活动,自觉维护中小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

分类管理。鼓励开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和与招生挂钩的行为。

综合政策。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既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又要改善中小学教育教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强化学校教育的主体地位,积极推动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做到标本兼治,取得实效。

协作治理。加强省(市)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统筹审批、登记、监督管理,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确保积极稳妥推进。

第二,明确设定标准

(3)确定设置标准。省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省内各市之间差距较大的,可授权市教育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报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备案。

(4)遵循基本要求。地方标准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在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期间年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保证不拥挤,便于疏散;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环保、卫生和食品管理法规的要求。通过为参与者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手段,可以预防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在师资条件上,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培训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受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协议。雇用外国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管理条件上,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办学方向正确。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必须明确培训目的、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经费管理、保障条件、服务承诺等。

三。依法审批登记

(五)确保证照齐全。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过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后,方可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符合设定标准的,要按照标准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依法变更或注销登记。

(6)严格注册审批。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发放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补习、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必须经过批准;跨县设立分校或培训点,需到分校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第四,规范培训行为

(7)细化培训安排。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课时等,应当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过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频次必须与招生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本县(区)中小学同期水平。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和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等级考试、竞赛和排名。

(8)践行诚实守信。校外培训机构要实事求是地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用词不当。不得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学生接受训练。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高学员满意度。

(九)规范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期限要与教学安排相协调,不允许一次性收费超过三个月。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格控制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向等方式,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强制集资。对于学员未完成的培训课程,费用的退还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动词 (verb的缩写)加强监督管理

(十)完善日常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完善监管责任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法机构,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的基础上,重点监管培训内容、培训班、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和培训行为,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监管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和反垄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监管未经批准开展中小学生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民政部门要重点监管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和食品监管部门应当重点监管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和食品条件;网信、文化、工业和信息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网络教育监管工作。

(十一)实行年检制度。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措施,认真组织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境外上市校外培训机构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中期报告等信息,应当在公司网站(没有公司网站的,应当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以中文同步公开并接受监督。对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真相、弄虚作假、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提交年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2)公布黑白名单。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在政府网站公布名单和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报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各地可根据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核准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及时从白名单中剔除,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注册、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将严厉查处并列入黑名单。黑名单信息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和抽查结果归集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入相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第六,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

(十三)提高教学质量。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激励教师为人师表、投身教书育人。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把每一门课程开全、开整齐、开好。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依据学校管理相关标准进行评判和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坚决追究校长和教师责任;中小学教师“课后不找校外培训机构谈话”的行为,诱导或强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的行为等。,应严肃处理,直至取消相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十四)严格招生纪律。严格中小学招生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挂钩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5)做好课后服务。各地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建设条件的潜力,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努力开辟多种适当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阔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为个别学习困难学生提供免费辅导。坚决防止课后服务成为集体授课或变相补课。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的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集资金。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额时,应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的课后服务因素;学校和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优惠。制定服务收费标准或者代收费标准,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经省教育厅、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收取费用。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大力推进。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规范和自律方面的作用。注重多方联动,开发社区功能,加强少年宫、实践基地等场地建设,多渠道满足中小学生个性化需求,形成学校、家庭、社会教育合力。

(十七)做好专项治理。各地要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安排,认真建立工作台账,完善分类管理,对现有培训机构逐一进行整改。要加强工作督促指导,通过自查、交叉检查和专项督查,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十八)加强问责考核。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规范发展校外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的县(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和优质均衡发展考核认定;已经通过鉴定的,要发出专项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

(十九)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使改革精神和政策要领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家长会、家长会、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鼓励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成功观,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对优秀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