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待遇政策解读

金钱待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晋升和加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注: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主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义务教育是“吃地方饭”,所以教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不是国家公务员。

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殊岗位津贴。在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受艰苦贫困地区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资助教师和具有中专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注:大部分考生认为特岗教师大多在“边远贫困地区”工作,导致“特岗补贴”与“边远贫困地区”的错误匹配,认为“特岗补贴”是给“特岗教师”的。但这里的“特殊岗位”是指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即接收智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视力残疾儿童的特殊学校的教师。

休闲治疗社会公共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址、革命纪念馆(场所),应当对教师和学生给予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注:不同于其他法律单纯给予学生优惠,该条不仅适用于学生,也适用于教师。

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条规定,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注:1985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将每年的9月10日定为教师节。不仅教师节的时间是可考的,开会的时间也是需要记忆准备的。

生活治疗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建设、租赁和出售城镇教师住房。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便利。

注:这里提出的只是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利益和便利,比如有的学校在学校周边建设教职工公寓,而不是直接为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医疗享受当地公务员同等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体检,因地制宜安排教师休息。

医疗机构应当为当地教师就医提供便利。

退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退休、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退休中小学教师的养老金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工资浮动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由所在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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