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保护规定(2010修订)

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教育,合理规划和保护城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现有用地和规划用地。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和保护。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协助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

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和保护工作。第四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用地规划应当根据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教育发展规划,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中小学、幼儿园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由政府按规定划拨。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应当根据本市行政区划和人口分布,确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规划用途。

土地利用规划确定中小学、幼儿园配套建设项目,教育设施用地应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征地工作一次性完成。

在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中,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在征求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市规划行政部门批准。第六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模标准和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每千人口70名中学生计算,应建设相应规模的中学,用地面积为:老城区,18班不小于13000平方米,24班不小于16900平方米,30班不小于19500平方米;新区18班规模不小于15000平方米,24班规模不小于18000平方米,30班规模不小于22500平方米。

(2)按每千人口70名小学生计算,建设相应规模的小学,其用地面积为:旧城区内,12班规模的学校不小于6000平方米,18班规模的学校不小于7000平方米,24班规模的学校不小于8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新区18班规模不小于12000平方米,24班规模不小于13600平方米,30班规模不小于15000平方米。

(三)按照每千人口36名学龄前儿童计算,建设相应规模的幼儿园。新区居住区、社区建设中,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为:6班规模不低于2700平方米,9班规模不低于3800平方米,12班规模不低于4700平方米。第七条因规划调整或者中小学、幼儿园停办、合并、置换、迁建、扩建等需要调整原有校舍和场地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优化配置教育资源的原则提出方案,报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学用地。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学校用地和房屋的管理,不得将教学用地和房屋挪作他用。

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用学校现有土地的,在保持校园完整的前提下,优先按原面积就地、就近归还土地。不能按原面积就地或就近归还的,应当异地归还。

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边不得建设妨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的各类设施。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住房。

因市政建设需要临时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临时用地范围,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房屋。市政建设工程竣工后,所有临时房屋应无条件拆除。第十条在中小学、幼儿园现有教学用地或者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或者违反规划改变教学用地、教学用房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中小学、幼儿园将教学用地、教学用房挪作他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