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体校归体育局管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体育运动学校的管理,促进体育运动学校按照体育规律和教育规律健康发展,提高办学质量,适应社会主义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体育运动学校是为学生提供体育教育、系统的竞技体育训练、读书与训练并重的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体育运动特点和训练需要,需要在体育运动学校附设的中小学教学班(以下简称附设班,可以独立办学,也可以与当地中小学联合办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并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三条体育运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和输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和合格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第四条体育学校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体育行政部门为主要领导。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全面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在提供文化教师和教学设备方面给予支持。体育运动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和教学业务上应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设立体育运动学校暂行规定第五条设立体育运动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设立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审批程序,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体委。国家教委总备案(已批准两个补充委备案)。国家体委和国家教委同意在招生前备案。第六条体育运动学校中专学生应不低于120。第二章学制、招生和毕业第七条体育运动学校的学制为三年。因训练和比赛需要,可以延长一年。第八条体育运动学校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主要招收体校附属初中、业余体校、传统项目学校的初中毕业生。根据体育专业的特点和需要,可提前单独进行招生。考生需参加体育、文化考试和体检。体育考试成绩达到要求者,允许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中等体育专业文化课入学考试。只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中专录取标准的,才能被录取。体育成绩优秀的考生可适当降低录取标准。附小初中班学习成绩优异的毕业生,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推荐到体校中专班学习。降分范围和走位标准应由体育主管部门和省级中等学校招生部门商定。第九条体育运动学校的学生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方可毕业。毕业生享受中专待遇,纳入当地中专毕业生统一分配计划。根据社会需求和择优录用的原则分配工作。第十条体育运动学校附设班的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体育运动学校附属班级面向普通中小学招生。学生入学前必须经过严格的体格检查、选材测试(骨龄检查、身体形态和机能评定、体能和专项技术测试)、文化考核和思想品德审查。被录取学生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转入体校并保留原学籍一年(初三学生原则上不回原学校)。第十二条体育运动学校(含附班)可以根据优秀运动队的需要输送学生。优秀运动队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为入选学生的文化学习提供条件。第三章思想政治教育第十三条思想政治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体校要把思想政治融入学校的一切教育工作中。第十四条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教育;理想和道德教育;法律教育;革命传统教育;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第十五条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疏导引导的原则,注重幼儿的特点,并通过政治课、形势教育、班主任工作、党团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第四章文化教学第十六条体育运动学校必须重视学生的文化学习。中学的课程和课时应当按照三年制中等体育教育专业的教学计划安排。附班的课程设置和课时原则上与普通中小学相同。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学校可以根据教学和训练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教学计划。第十七条体育运动学校必须保证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学生每天要保证六个小时的文化教育和自学。因训练和比赛而缺课的同学,一定要及时安排补课辅导。第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体育学校配备品德良好、热爱体育运动、具有相应学历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保证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