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教师十条禁令

1、宝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

1.严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在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上发布或传播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

二、严禁参与色情、赌博、毒品和邪教、传销、迷信、非法集资等活动。

三、严禁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严禁暗示或诱导学生参与有偿家教。

四、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以侮辱、歧视、隔离等方式对待学生。

五、严禁骚扰和猥亵学生。

六、严禁歧视和训斥家长。

七、严禁以任何方式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礼品、餐饮、旅游、娱乐等服务或消费。

八、禁止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商业活动或利用职业便利谋取私利。

九、严禁在职称评定、教学科研、评优评先中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

十、上课严禁接电话,上课严禁喝酒。

2.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新时期教师职业行为十条准则,加强和改进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宝鸡市教育局结合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修订完善了宝鸡市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新修订颁布了宝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新“十旗”具有突出政治导向、强调爱生敬业、廉洁从教、刚正不阿等特点。是对教育部《新时期教师职业行为十大准则》的细化和具体化,从操作层面划出了中小学教师教学的底线和红线,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禁令》明确,规范师生关系、教师与家长关系、教师与教师关系,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严禁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对待学生;严禁骚扰、猥亵学生;严禁歧视和斥责家长。规范授课行为,严禁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严禁暗示或诱导学生参与有偿家教;严禁以任何方式接受学生和家长的馈赠、宴请、旅游、娱乐等服务或消费;严禁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商业活动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对于违规者,宝鸡市教育局将按照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罚和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6个月,记过期12个月,降级或撤职期24个月。是* * *党员,同时给予纪律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招聘、工资晋升、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资格的执行期不得少于24个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教师,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了解,市教育局第一次制定的《宝鸡市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曾于2003年和2014两次修订完善,此次修订是第三次。目前,市教育局已将新修订的《宝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下发到各县区教育体育局等单位。通过明确师德建设各级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管理,切实提高师德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该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和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