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等。文件的全文[93] 119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省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6 54 38+0]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

一、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审批原则

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是我省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简洁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小学和中学的教职员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助理和工人。教师是指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工作人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辅人员是指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工作的人员,工人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立是基于高中、初中、小学不同的教学方式。

教育水平和不同地区如城市、县乡、农村等。,应按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一定比例核定(详见《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以下简称《编制标准》)。

中小学校的管理要尽可能由教师兼任,后勤服务要逐步社会化。确需配备教职员工、教辅人员和工人的,教职工人数比例高中不得超过15%,初中不得超过12%,小学不得超过6%。完全中学的教职工分别按照高级中学和初级中学的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按初中和小学的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教师编制在乡(镇)中心小学教职工人数内计算。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小学附属幼儿园和工读学校的人员编制,参照中小学人员编制标准核定。

由于我省中心城市与偏远地区差异较大,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可根据当地生源、经济财政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因素,在编制标准规定的教职工与学生比例范围内上下调整。鉴于各地中小学规模、生源、教学设备等条件不尽相同,各地在核定中小学人员编制时,可按照宽进严出的原则,在编制标准规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适当安排相应的教师和工作人员编制。

(一)中小学民族班,县、镇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和双语教学课程,需要配备民族语言教师的学校。

(2)需要配备管理人员的寄宿制中小学,城镇和县城寄宿制学生300人以上的学校,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生200人以上的学校。

(三)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如建立了微机室、语音室、电教室、劳动技能室,学校认为需要配备相关专业人员。

(四)在校学生1000人以上且需要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学校。

(五)周边环境复杂,安全保卫任务繁重,学校需要配备安全保卫人员的。

(六)经省级或地方(州、市)教育部门批准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并需要配备相应人员的学校。

(七)为保证教学的基本需要,中小学校可适当批准流动编制,专门用于全日制教育、产假和特殊需要的教职工。

(八)管理小学和教学点教学业务的乡(镇)中心学校。

(九)农村教学点,按《标准》批准设立不足的,可按班批准。

第三,中小学的编制和领导职数。

1500人以上的中学,内设机构不超过5个,核定校领导职数4-5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

1000-1500学生的中学,内设机构4-5个,核定校领导职数3-4个,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5个。

500-1000学生的中学,内设机构3-4个,核定校领导职数2-3个,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4个。

500人以下的中学有2-3个内设机构,1-2个核定校领导,2-3个内设机构。

成立团委的中学配备1名专职团干部。

1500人以上的小学,内设机构不超过4个,核定校领导职数3-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65,438+0,000-65,438+0,500人的小学,内设机构不超过3个,核定校领导职数3个,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个。

一所500-1000学生的小学,内设机构2个,核定校领导职数2-3个,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个。

500人以下的小学一般不设内部机构。如果需要,他们还可以有1个机构,1个校领导,1个内设机构。

小学可配备专职和兼职少先队辅导员。

第四,组织实施

《编制标准》发布后,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要就我省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加强统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地(市)、县(市、区)两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编制标准确定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用途和业务范围。并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省编委关于在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和实行控制人员编制审批制度的通知》(1997号)、《省编委办公室关于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号)执行,其他部门和社会团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地(市)、县(市、区)两级教育部门组织学校根据班额和学生人数提出学校的组织方案,报同级组织部门批准。地(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人员编制和实际人员情况,拨付中小学人员经费。

中小学校应当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务分类、优胜劣汰、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以及专任教职工、教辅人员和工人的结构比例,合理配置教职工。

动词 (verb的缩写)工作要求

(一)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要认真贯彻落实九号文件精神。[2001]74号和文件号国务院国发[2002]28号,综合分析本地区教育发展趋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加强落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二)全省中小学要结合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进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和推广合理利用教师和其他教育资源的新途径。综合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人员编制管理和学校内部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

(三)中小学教职工总数根据教育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师资状况、学校布局调整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动态管理,一般每三年调整一次。各地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80号)精神,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结构、班数、班级人数和教职工结构, 引导教师队伍从城市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超编学校合理流动,优化教师队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按照规定科学确定教师队伍工作量。 对于超编人员,可以结合本人和当地学校的情况。第一,要转到人浮于事的学校从事教学或管理工作。二是转到相关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不改变其工作单位关系。第三,经过培训、知识更新、教师资格认定后,再从事相应的教学或管理工作。组织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要用发展的眼光和全局观念做好这项工作。

(四)以各种形式清理中小学人员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不在学校工作的,要限期脱离学校,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发放工资;对于停薪留职的,让他们尽快返校,否则开除;中小学校不得聘用超编人员,不得使用临时人员上岗作业。

(5)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辞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人员,减少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严格控制进入。人员不足的学校主要用于接收和安排高校毕业生、急需的教职工和其他学校超编人员。超编学校不得调剂人员,要积极稳妥地做好超编人员的分流工作。目前,全省中小学和大量代课教师主要集中在农村,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配置、资格认定、开除和补充工作十分必要和紧迫。各地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要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确保社会稳定;二是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优化农村教师结构;第三,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教育,努力改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低下的状况。

(六)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28号文件精神,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地方政府负责,以县为主”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省、地(市)、乡(镇)(地区行政公署)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设立教育辅导工作站,相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1-2名助理员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行政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部门的指导。中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农村教学点的教师由乡(镇)中心学校统筹安排。原教育辅导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可以分流到学校从事教学或管理工作;对于不适合在中小学工作的,可以参考机关工作人员分流政策。

(七)各级机构、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组织纪律的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附: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

学校类别中教师和学生的比例

城市

高中1∶12——1∶15

高中1∶13——1∶16

小学1: 19-1: 22

县和镇

高中1∶13——1∶16

初中1∶16——1∶19

小学1: 21-1: 24

村庄

高中1:13.5——1:16.5

初中1∶18——1∶21

小学1: 23-1: 28

注:1“市”指省(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市区;

2 .“县城”指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区。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