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购房者踩过的这些坑。
住房质量差、标准和配置降低、交付延迟、维修延迟等问题司空见惯;标杆项目,央企背景,明星企业,不能成为质量的代名词。
中消协发布的报告显示,商品房消费领域质量问题、装修问题、售后服务纠纷频发。数据显示,2020年,装修建材和房屋质量位列投诉前十,投诉量分别达到149433和13076,同比上升6.4%和19.52%。
如今在房产购买中,维权似乎是很多业主都要过的一道坎。
李金辉福州市禹州市:
质量问题屡遭投诉。
宇宙似乎走到了业绩和口碑的岔路口。
2020年,禹洲以654.38+004.97亿元的销售额晋升千亿新贵,同比增长39.75%,公司在百强房企中的排名也从2065.438+09的48位上升至第37位。
然而,规模逐年攀升的禹州却接连在口碑上失足。近年来,关于禹洲地产维权的新闻不绝于耳,甚至接连出现维权事件,贯穿整个楼盘的竣工期。
2020年4月25日,一位自称是禹州仓山李金辉1号楼1507的业主王健(化名)在相关投诉渠道上留言,称其购买的房屋于2019年2月交房,近期装修铲掉后发现楼板大面积钢筋外露,各水平线位置均外露。工人们在粉刷墙壁时发现配电箱严重漏水。
对于王健的留言,福州市仓山区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5月12日回复称,于2065年5月438+09日对福州李宇辉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参建各方出具了合格文件,手续合法有效。
而且仓山区城乡建设局曾于2020年4月22日召集相关单位人员实地检查,发现屋面存在温度裂缝、钢筋露筋、夹渣等问题。协调会上,设计单位告诉在场的业主,房屋缺陷不会影响主体结构安全,而施工单位则表示,业主可以在物业登记门牌号和问题,待设计单位的修复方案出来后,再对房屋缺陷进行修复。
回复中还提到,设计单位于2020年4月27日将房屋修复方案交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对公共部分的缺陷进行了修复。王建科可以直接联系酒店就相关质量问题进行维修。
但对于维修,王坚还是提出了四个问题:1,维修队只派了一个工人解约费用,业主还要排队;2、工人不听业主意见,维修过程中仍有严重偷工减料行为;3.设计单位给出的维修方案,部分住户存在缺陷,不愿意进一步重新设计缺陷;4.谁来监督维护过程?
据王建介绍,自己的经历并非个例,3号楼普遍存在质量问题。《国际金融报》记者在领导留言板上搜索“渝州李金辉”,发现了多条关于1号地块3号楼的留言。关键词多为“钢筋渗漏”、“渗水”、“虚假销售”。
705的业主在留言板上抱怨说,这栋楼的地板每层都开裂了,有几户出现了屋顶倾斜、木头裸露、有洞的现象。另外07单元有大面积钢筋外露,现已漏水生锈。
1211业主诉称,李金辉在2018预售时已明确知道该楼盘刻入仓山区第九中心小学,但仍由仓山区第四中心小学宣传,涉及虚假销售。另外,1 * *地块有三栋楼,1、2号楼是安置房,但开发商骗业主说是政府人才引进。对于小区的实际绿地率和容积率,开发商一直没有公布。
截至目前,上述两位业主的留言均未得到回复。
《国际金融报》记者了解到,惠今巷是禹州、惠今和郑融的联合开发项目。2016中标李金辉项目,总价173亿元。其中第一大股东禹洲占66%,耗资1142万元。
同年,项目开发运营主体福州泽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祥地产”)成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泽祥地产多次受到行政处罚,最近一次是在2020年6月。
2020年5月8日,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泽祥置业开发的楼盘禹州李金辉二地块在销售过程中涉嫌利用不平等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利益。
经相关部门核实,泽祥置业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附件为预拟定格式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中存在诸多不平等条约,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拒绝变更退房、因出卖人原因房屋交付后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权属证书时解除合同、因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拒绝收房等权利。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泽祥地产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给予泽祥警告,罚款654.38+0万元。
除了不平等条约,早在2018就有质量问题维权的例子。
据媒体报道,宋女士于2017年底认购了禹州李金辉一套房屋,并于2018年6月收到物业通知,可以办理交接手续。这时,业主群里的两段视频让宋女士知难而退。
原来,有业主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发现地下室几个车位上方漏水严重。业主群里的一段视频显示,车库上方不断有水往下滴,地上有很多水渍;另一段视频显示,靠墙的地下车库里,不断有水涌出,如同“水帘洞”。在喷水的地方,有一个疑似“配电箱”的控制器,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从2017开业到2019竣工,关于禹州李金辉的维权事件贯穿始终。对于王建等车主在开头提到的质量隐忧,记者试图联系金惠利相关负责人,截至发稿时仍一无所获。
律师的建议
那么,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因虚假宣传、减少分配等一系列质量问题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宋丽指出,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主要属于后者在销售过程中夸大了项目的优势,导致业主在收房后发现前期宣传的内容无法兑现,如承诺的学区房、公共设施、赠送面积等,但上述承诺并未在合同中体现,给业主维权带来了障碍。
然而,这一障碍在近期有所减少。2020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65438年2月29日起施行。根据该决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修改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是具体的,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说明和承诺,也应当是合同的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规定明确了如果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的宣传内容影响了房价或者对客户的合同有重大影响,即使只是宣传资料,也应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即这些宣传资料是合同的内容,开发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宋丽解释说,业主在买房时也应该注意保留证据材料。他们可以把案例销售做出的一些承诺以录音的形式记录下来,保留宣传资料,拍摄并交付给样板间等等,防止承诺在以后的交付中无法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