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重庆万盛教育局给小学转班是什么程序?我在外地工作,孩子在外地读一年级。我想回万盛读二年级。

根据《重庆市学籍管理条例》规定,小学适龄儿童小学入学实行“三合一”原则(即子女户籍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籍与其所住房屋一致,实际居住在此)。不符合“三证合一”(如“挂靠户籍”,或有房无户口,或有房有户口但实际不在此居住)的包括投资经商,在重庆工作的外地人。港澳台子女、外国人等。),均与当地户籍适龄儿童享受同等入学待遇。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实际居住地和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障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管理体系,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由中国公民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义务教育学校)。 第三条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第四条本市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转学、贷款、休学(复学)、晋级(留、跳)、奖励、处分、结业、毕业以及学籍档案管理等事项,均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学制第五条本市义务教育学制为九年。小学六年,即一、二、三、四、五、六年级,初中三年,即七、八、九年级。第三章入学第六条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盲、聋、弱智和重度残疾儿童可推迟至7周岁),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入学。城市小学生到最近学校的正常步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5分钟;农村镇(乡)村小学低中年级单向办学2.5公里,高年级单向办学5公里。超出5公里录取要求的,原则上应实行寄宿。初中新生,除身体有严重缺陷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规定入学;有严重身体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可根据学生本人申请,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其居住地附近的学校入学。城市小学新生就近入学实行“三比一”原则。即适龄子女与其父母的户籍、房管证(或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父母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由其父母实际长期居住地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三对口”原则划片就近入学。按照就近对口、划片入学(单程到校在5公里以内)的原则,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区域。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城市建设和人口居住地的变化,适当调整学校服务区域和学生对口学校。第七条其他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凡不符合“三对口”的适龄儿童,由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就近入学;因城市建设拆迁房屋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监护人)凭拆迁证明、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户籍所在地学校的学籍证明提出申请。经其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就近安排入学。一旦住房定下来,就转到新户口所在地的学校。对新建居住区,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确定对口学校,居住在新建居住区的适龄儿童仍实行“三对口”原则。父母是边防海防部队和机动部队(地质勘探、野外工作等)的适龄儿童。)等特殊情况长期在异地工作并居住在亲戚家且持有本市长期居住户口的,凭父母证明向实际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近入学。流动人口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根据暂住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用人单位工作证明(或聘用合同、摊位租赁合同、个体营业执照等))、暂住证等相关证明(小学、初中学生还应提供原学籍证明,初中新生还应提供小学毕业证明)到暂住地区县(自治县)办理。公办中小学不得拒绝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盲、聋、智等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入读特殊学校。普通学校不得拒绝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第八条学校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出具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并加盖招生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学生家长(监护人)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每年新生取得一个学校的学籍后,其他学校不得同时授予他另一个学籍。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持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未按时到校注册并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学生,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监管不力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督促其父母(监护人)送学生(被监护人)入学。第九条任何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其服务区域接收范围内的学生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生。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举办考试或测试学生。初中不得在小学提前组织招生。第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人数小学不得超过45人,初中不得超过50人。因特殊情况,应当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四章延缓学习和免除学习第十一条学生因严重智力发育缺陷或者患有多发性残疾、传染病等疾病,确实丧失学习能力或者不适宜在校学习,需要免除学习或者休学的,由其父母(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的鉴定。经学校同意,由镇(乡)人民政府审查,报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义务教育阶段有学习能力的学生不得申请休学或免试。第五章转让和借用。第十二条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特殊原因需要前往新居住地的,由其父母(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原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由其家长(监护人)填写《转学联系单》,经相关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签字盖章后,由原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学生持转学联系单、转学证明等学籍档案到转学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联系单”由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分别留存,转学证明由转入学校留存。第十三条对于无法联系转学学校的学生,由转学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招收,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转学手续齐全的学生。未经接收学校及其所在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原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学生转学。违反上述规定,学生退学的,由原学校承担责任。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学校就读的,其父母(或监护人)应携带原学校的学籍证明(新生应持户籍所在地政府证明),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借读登记表》,学校在办理完借读手续后,报就读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学生留在原学校,由学校建立临时学籍。贷款期满后,学校将临时学生证、成绩单等相关材料转到原学校。具有我市正式户籍,如需在现借读区县(自治县)就读深造,可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原学校同意,并经有关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转学手续,将借读学校转为正式学校。借读学生可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借读学校参加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业考试,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结业证书。第十六条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得转学或借读。第十七条转借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开学前一周内办理。因市内搬迁、父母(监护人)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学期中途转学的,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第六章休学第十八条学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者暂时不适宜在学校继续学习三个月以上,或者因出国探亲、自费留学等原因需要暂时休学的,由学生父母(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办理休学手续,出具休学证明。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第十九条休学期一般为一个学年,出国探亲或留学的休学期不超过两个学年。休学期满后,学生及其监护人须持休学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因病康复证明、住院期间病历等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准予复学,并根据其实际受教育程度分层次学习。学期不满一年的,原则上应在本年级复学。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必须提前半个月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继续休学。第二十条学生在毕业学年内一般不得辍学。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休学的,须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休学变相留级。休学或复学学籍的变更,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七章升级、复读、跳级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年内学习成绩合格的,应当升级。学年学习成绩不合格者,可在下一学年补考开始后随班升级。第二十二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原则上不留级。因特殊原因确需留级的,由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报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留级。第二十三条综合素质优秀、在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可以达到一年级的学习水平。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前分班。第二十四条小学和初中毕业生不得留级或跳级。第八章毕业与结业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小学学业结束时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小学毕业证书。小学读完规定年限,毕业考试成绩有科目不及格。如果他们通过补考,学校将颁发义务教育小学毕业证书。补考仍不合格的,仍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初中学校录取,继续完成义务教育。第二十六条初中学生在学习期满后,完成全部必修课程,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各科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学业水平考试不及格,补考后符合资格条件,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学生,仍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注明补考)。凡语文、数学、外语有2门及以上科目不及格,或其余考试有3门及以上科目不及格,补考仍不及格,或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者,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未完成全部课程,但已完成学业的学生,仍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第二十七条学生遗失毕业证书,可以向学校或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发。第二十八条重庆市义务教育小学毕业证书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颁发,由学校盖章。重庆市义务教育初中毕业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由区县(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印制,审核盖章后,由学校颁发。第九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九条在校期间综合素质、学习成绩、体育、艺术、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由市、区(县)、学校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可以采取公开表扬、通报表扬、颁发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第三十条凡授予各类荣誉称号,均需全体学生民主评议和评选,经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予以张榜公布。学校必须在学生档案中记录对校级以上学生的各种表彰和奖励的有关材料。第三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有违反中小学生行为规范、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加强教育。对少数严重错误,且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拘留等处分。如果错误严重,可以送到工读学校进行教育。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校政教处审核,校长批准。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校务委员会决定,校长批准。留校察看的处分必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试用期为一年。学校不得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触犯刑律被劳动教养的学生将自动取消学籍,学校应及时将学生情况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对于被送到工读学校的学生,其学籍仍保留在原学校。第三十二条处分学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前,应与家长(监护人)沟通,处分结论应与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见面。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一个学期后受到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的学生,一个学年后受到留堂观察的学生,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的。经学校审议批准,可以撤销对他们的处分。撤销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劳动教养解除后需要复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本人及其父母(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第十章学籍管理档案第三十四条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和指导区县(自治县)中小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按照本市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县(自治县)实际制定学籍管理细则。区县(自治县)教育委员会(教育局)应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务。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认真学习和贯彻市、区县(自治县)制定的学籍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学校领导和相关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籍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学生学籍注册、变更等各项手续,定期上报和核对学籍管理相关信息,完善并妥善管理各类学籍档案(见附表)。学校建立的各类学籍档案应符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区县(自治县)、学校信息网络,确保各类学籍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学籍管理效率。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