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社会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学校食品安全所需经费,保证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评价学校的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卫生、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学校应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应当保证学校的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后才能上岗。第八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
(二)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和健康检查;
(三)组织对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落实索证索票、留存食品样品等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档案;
(四)组织对不合格或者疑似不合格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标识和记录,并依法移出食品加工区域进行处置;
(五)开展学校食品安全自查、风险排查和隐患整改;
(六)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校领导、教职工代表、学生和家长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
学校应当设立并公布电话号码、电子邮箱、意见箱等。办理食品安全投诉,并及时处理投诉或建议。第十条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陪同。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家长申请选择家长代表陪同。
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员工和配餐人员应与同食堂的学生购买饭菜。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学校食堂,建设单位应当就涉及食品安全的选址、工艺布局、功能分区等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第十二条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独立经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可采用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确需实行其他经营方式的,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方式,加强食品来源、采购、加工、生产全过程监管。
有条件的学校要开展食品快速检测。第十四条学校食堂的米、面、油、肉、调料等大宗食品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学校不得从有不良食品安全信用记录的供应商处购买食品。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在食堂经营场所或者学校信息平台的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标志、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食谱、进货来源、品牌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第十六条学校除禁止购买和使用《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购买、储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
(二)禁止购买和使用散装食用油和散装盐;
(三)学校食堂禁止制售冷食(水果除外)、生食、装饰糕点、鲜榨果蔬汁;
(四)禁止在学校食堂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蓝豆芽等高风险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