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业单位可以纳入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的单位范围?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的单位,哪些事业单位可以纳入范围?

答: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部分)》(渝人发〔2007〕105号)第一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的单位范围如下:

中小学:包括普通中学、普通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职业初中、成人学校、体育学校和业余体校。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3.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办法出台前,农业广播学校、健康教育学校、广播电视大学中专、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重庆广播电视大学认定的中专暂按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执行。

4.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办法出台前,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站、所)、教育科学研究院、教学仪器管理处(站、所)、中小学保健所(站)、教师进修学校(所)等教育机构,少年宫、少年之家等校外教育机构暂按中小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