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对自己的教学计划拥有所有权吗?

中国首例宗教案件官司还在打?

历时三年多的中国宗教第一案,一审败诉,二审败诉,再审改判。变更诉讼胜诉后,原告Koriya并不打算停止维权。65438年10月23日,Koriya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她还在抱怨一审、二审、再审的官司,为了搞清楚教案的归属。据悉,被告重庆市南岸区石空小学也已上诉。?

教案归谁,反映法律空白?

高曾经是重庆市南岸区石空小学的语文老师。从1990开始,她每学期都按要求向学校提交教案。到2002年上学期结束时,高* * *向学校移交了48份教学计划。?

2002年4月,高向学校索要自己写教学论文的教案,但学校最后只还给了她4本书,其余44本都被销毁或作为废品处理了。高认为教案是教师的智力成果,包含教师的知识产权,而学校领导给出的答案是:一个区小学教师的教案有什么知识产权??

“小学老师的教案有哪些知识产权?”正是这句话,让柯里亚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为自己,也为全国的小学老师。2002年5月30日,以学校无视教师的劳动成果,侵犯了她对教案的所有权为由,柯丽娅将四公里小学起诉至南岸区法院,要求判令学校返还她44份语文教案,并赔偿损失。?

2002年8月5日,重庆市南岸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驳回原告高的起诉。郡主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02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郡主要求返还宗教图则的诉讼属于物权请求。在这个问题上,双方都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应当撤销。?

2003年6月28日,10,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案审判长杨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仍重申,判断被告不归还或不归还44本教材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关键在于这44本教材是否应归原告所有。本案争议的教案原是被告购买后分发给原告的。其分发的目的是让原告在空白教案本上复制其教案,并无转让教案本所有权的意思。因此,法院认定其在性质上是学校的财产,应归被告所有。法院同时认为,“教案不属于‘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教学计划应当是工作成果,学校有权占有、使用和处分;故高要求学校返还教案,于法无据。”?

Korya再次提起上诉。2004年3月29日,重庆一中院维持原判,再次驳回了考瑞亚要求学校返还教案的请求。?

检察机关对宗教案提起抗诉,一波又起?

2004年5月,仍对终审判决不服的高向检察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

在多次召集20多名知识产权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专家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6月25日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高编写的教案包含了她个人的经验和智慧,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它们属于普通的职务作品,应完全归她所有,她所在的学校只有在其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但一审判决认定教案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二审判决也承认教案是职务作品,但没有明确属于何种职务作品,教案的著作权归谁所有。这样,原审对教案是否应享有著作权的问题含糊不清,从而杜绝了科瑞亚就教案著作权归属问题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

其次,空白教案和附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有质的区别。前者是低价的东西,后者是有智力成果的新事物。这个新东西的创造者是Korya。她拥有包含她编写的教案内容的教案书的所有权。但一、二审判决否定了教案书对教案内容的所有权显然是错误的。?

第三,高老师要求返还附内容的教案书,而不是学校发的空白教案书。原审判决混淆了具体客体与物种的关系,缺乏法律依据。?

第四,原审判决原告不拥有教案著作权,是超越职权的程序违法。?

重庆一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并于2005年5月23日裁定维持二审民事判决。?

变更诉讼请求,获得教案著作权?

一审、二审、再审败诉后,不屈的科里亚该何去何从?2005年9月7日,Koriya接受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的建议,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坐在记者前面的高坦言,其实她还是很渴望法律承认教师对教案的所有权。她之所以更改诉讼请求,是因为她真的很渴望打赢这场官司。她说,中国有1400多万教师,她的胜利意味着教师的智力成果受到法律保护。Gorya拿到胜诉判决书的那晚全国各地的祝贺?Muoi?即时?原谅

2005年2月9日,65438,重庆市一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重庆市南岸区石空小学侵犯高老师著作权,判令石空小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考瑞亚的48册教案由考瑞亚独立创作,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定义。而且因为戈雅是因为工作需要而完成这些作品的写作,所以应该属于职务作品。但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郡主的这些职务作品只能由学校享有,双方也没有事先约定,只能视为一般的职务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应由作者享有。教案的名称应该是“公立”还是“私立”,暂时从著作权的角度,法律已经给出了满意的答案。?

民法上的附着理论是否解决了所有权问题?

关于此案的争论并没有因为法院的判决而停止,对于令考里亚担忧的宗教计划的归属也没有明确的说法。记者就此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家、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赵。?

赵一针见血,指出了案件曲折的关键问题——作为教案的权利有两种:一种是教案以物质形式产生的权利,即财产权;另外就是具体教案内容的权利,也就是著作权,是基于教案的纸质形式。一、二、再审法院均认定教案是学校购买并送给老师备课,不存在所有权转移,因此认定教案归学校所有。法院之所以作出这一判决,是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的是物权,因此法院的判决不存在实质性错误。?

“但是,”赵马上强调,“其实教案本身的价值很小,而教案所附带的内容才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作为教师对所教内容的理解,教案的内容反映了教师创造性的精神活动。无论教案是否出版,都构成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

赵说,个人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主要有两种形式:作者的个人作品和专业作品。工作以工作行为为基础,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这里的职务行为应该理解为创作者职务本身的一部分。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单位的实验设备和器材。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老师,其主要职责是教学生。作为规范教学的基础,教师要提前准备好教案,但教师的教案既要涵盖讲课内容的总体要求,又要包含教师个人对讲课内容的理解和讲解,颇具个性化。大多数工作是基于法律原因,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们也可以基于双方之间的协议。本案中不存在属于职务作品的法定情形,单位与教师之间也没有就教案的归属达成约定,应推定属于个人作品。当然,教案的版权应该是老师享有的。?

对于本案中仍存在争议的教案(实际上是教案本)的权属问题,赵认为,要明确教案的权属是否转移,需要明确学校发放教案本是作为赠与还是出借。如果是赠与,所有权当然会转移给老师。如果只是外借,教案书的所有权不会转移。?

“那你个人觉得这应该是礼物还是贷款?”问道。?

“根据教育界长期以来的认识和习惯,我认为应该是一种恩赐。”赵回答,“即使是不转移所有权的借用行为,也可以考虑适用民法上的添附理论,即教案的财产权与教案的著作权相比,在价值上明显不对称。虽然教材是学校提供的,但是老师在教材上创作的作品的价值远远大于教材本身。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依附理论,教师可以通过对原所有者(学校)进行财产补偿的方式取得教案的所有权。但是,作为民法上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查封是否可以扩展到物权和知识产权领域,在理论上仍有争议。但我还是主张这个理论可以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