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人事安排由教育局管理。

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人事管理的意见(试行)

浏览人数:1869发布日期:2015-2-5 11:16:03来源:

镇中学、中心小学、区直属学校:

为贯彻依法治教方针,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提高教育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人事管理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关于休假制度

(1)个人休假

1.事假持续时间。每次事假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下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个人休假批准。每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审批;每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由请假人员填写《江都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镇教辅同意后,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年度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报教育局人事处。

3.请事假

(1)各学校应严格按照上述事假审批权限进行申请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2)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镇教辅因事需要请假,省内5个工作日内需要分管片的主任批准者;超过5个工作日或出省需经主任批准;出境的,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3)事假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20个工作日)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考核顺序不定。

4.事假期间的工资计算和支付

每学期事假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按学校绩效考核办法执行;每学期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将扣除所有激励性绩效工资。

(2)病假

1.病假批准和要求

(1)5个工作日内的病假由单位审批;病假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学校审核后报镇教辅(或区直学校校长)批准。

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不满1个月的,由请假人员填写《江都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校长签字后报教育局人事科审批。病假超过1个月的,由请假人员填写《江都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镇教辅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报分管主任审批。填写《江都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时,须附相关医疗资料(详见附件1备注栏)。

(2)申请人申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由学校牵头,到有资质的医院进行诊断,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考核顺序不定。

(3)病假超过1个月的,周末、节假日连续计休假。

(4)凡未办理请假或请假延期审批手续者,因病拒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5)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医疗退休手续。

3.病假期间带薪。

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奖励绩效参照学校绩效考核办法执行;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激励性绩效工资;癌症病人,精神病人和严重传染病病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杨江交[2012]51号文件执行。

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其病假期间的全薪,按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