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处理措施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护师生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出台

1.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校外教育实践基地、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教师发展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的教师。

2.本规则所称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或者撤职、开除。处罚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录,12个月;降级或撤职,24个月。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招聘、工资晋升、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资格的执行期不得少于24个月。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