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石窝兰草溪村支书受贿被判几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贪污、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款物的;
(二)因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违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或者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贿赂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但有自首、立功表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还赃物,或者避免或者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等情形的。,不要求立即执行,可能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裁判决定二年缓期执行期满后,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