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6 54 38+0]265 438+0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意见的通知》要求,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人员编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6 54 38+0]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人员编制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效益。

一、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审批原则: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简单高效;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编制依据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编制标准》。根据我省中小学现状、发展趋势、布局结构、经济水平等实际情况,区分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市县乡镇、农村不同地区,按教职工生比核定(见附表)。

中小学教职工分为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人。教师是在学校直接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工作人员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助教在学校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教、保健等辅助工作;工人是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学校的管理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也要逐步社会化。确需配备教职员工、教辅人员和工人的,教职工总数比例高中不得超过16%,初中不得超过15%,小学不得超过9%。

第三,审计的范围。本编制指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完全中学的教职工编制分别按照高中和初中的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照初中和小学的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编制以乡镇中心小学计算。职业中学应按高中的设置标准批准。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工读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标准,要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市、县按核编程序上报。企业、社会等形式举办的中小学不在本次编制范围内。国有企业开办的中小学校可参照本办法,由主办单位另行批准。

坝上教学点较多的山区和分散县(市、区),按标准编制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宽进严出的原则,根据教学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适当的增补意见,报省统筹考虑。

第四,编辑程序。批准设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县核、市审核、省审批”的程序进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2001年报学生人数为基础,按照审核标准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计划;组织、财政* * *部门配合审核,并经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审核。设区市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对县级中小学校的人员编制计划进行审核后,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政府审批。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提出审批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县级机构、教育、财政部门将* * *按学校落实核定的审核总量。

五、中小学教职工管理要求。

(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教职工工作。机构、教育和财政部门要结合中小学结构调整,统一规划,密切配合。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核编要求,认真落实工作。

(二)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务分类、专兼职相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置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实行专职聘任制。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要认真清理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除中小学校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校的人员编制,被占用的人员必须妥善纠正;要认真清理不在岗人员,确保教育教学岗位人员编制落实。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设立乡镇普通学校等教育管理部门(教育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教育行政职能,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教学业务管理。

(三)在核编过程中,要引导教师队伍从城市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超编学校合理流动。要精简压缩教师队伍,坚决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

(四)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对工作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情况,按照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

(五)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校人员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编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人员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六,完成剪辑的时间。各县(市、区)要抓紧提出本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于2003年3月底前实施新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