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50元学生平安保险要求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平安保险条款(2009版)A
通则
第一条合同的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和审批表组成。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任何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
应该是健康的幼儿园小朋友和各类大学、中学、小学、中等专业学校的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申请人
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和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4条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1)死亡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金有数个受益人时,应当确定受益人顺序和份额;如果福利份额未确定,死亡保险金的所有受益人应享有同等份额的福利权利。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要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会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因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的,应当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应当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2)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者残疾的,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1)死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但是,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返还的,保险金受益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仍然活着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保险人给付的死亡保险金。
被保险人死亡前,保险人已支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死亡保险金从已支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及保险赔付比例表》(以下简称《赔付表》)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照表中所列赔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180当天仍未治疗完毕的,根据当天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并相应支付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次以上伤残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体时,只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前已经伤残的,保险人按照给付表中合并伤残程度的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当扣除给付表中原伤残程度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上述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当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一次或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免除责任
第六条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死亡或伤残,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申请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造成自残或自杀,但自杀时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打架、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患有不孕症治疗、人工授精、妊娠(包括宫外孕)、分娩(包括难产、剖腹产)、流产、避孕、流产、节育(包括绝育)、产前产后检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5)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抹或注射药物;
(7)任何生物、化学或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烧伤、污染或辐射;
⑻恐怖活动;
(9)被保险人因中暑、高原反应、药物过敏、细菌、病毒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感染除外);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蹦极、登山、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比赛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进入、离开、停留、驾驶、服务、登上或离开任何航空设施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客运航线上经营的飞机。
除了第七期。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在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期间或受药物或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驾驶证机动车期间;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依法拘留、逮捕或服刑。
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中的免责事由死亡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未到期的净保险费予以退还。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诺支付保险金的最高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期限
第九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保险人的义务
第10条明确规定了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申请表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据上作出能够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如果没有提示或明确说明,该条款不生效。
第十一条签发保险单的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期限
根据第十七条规定取得的保险合同的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负责支付保险金。
第十三条补充索赔证据和资料的通知
保险人认为投保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一次性补充。
第十四条及时核销、支付的义务
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核实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批准,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实结果通知投保人;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后十日内履行保险金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按照前款约定核实后,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15条预先支付赔偿的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确定给付金额的,应当按照现有证明、资料能够确定的金额先行给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付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六条支付费用的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支付保险费。
第十七条说出真相的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的,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负责支付保险金。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负责支付保险金。
第十八条通知地址或通讯地址变更的义务
投保人的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出的有关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阻碍或者拒绝保险人对事故进行调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协议不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
保险申请和支付
第二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投保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投保人未提供有关材料,致使保险人无法核实其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死亡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理赔申请;
(二)保险单正本;
(三)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证明;
(5)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投保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六)投保人能够提供的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投保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理赔申请;
(二)保险单正本;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证明;
(5)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伤残鉴定诊断证明;
(六)投保人能够提供的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投保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21条诉讼时效
投保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第22条争端解决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中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发生争议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法律的适用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因履行本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法律)处理。
任何其他业务
第24条合同终止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经按照本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在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的效力自保险人收到解除保险合同申请时起终止。保险人应当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未到期的净保险费。
意译
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意外伤害:是指外部的、突发的、非故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作为直接的、单独的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
3.四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4.没有有效的驾照。
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过;
(二)驾驶机动车不符合驾驶证准驾车型的;
(三)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公共汽车或者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有毒或者放射性物品的机动车,以及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四)持有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在驾驶证被暂扣、扣留、吊销、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五)使用各类专用机械车辆、特种车辆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操作证件,驾驶商用客车的驾驶员无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从业资格证;
(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形。
5.没有有效的驾驶执照。
指下列情况之一:
(1)机动车依法注销登记;
(二)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者临时移动牌照的机动车;
(三)未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6.未到期净保费
未到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保险单的天数从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止计算。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7.投保人:是指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或者继承人,或者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战争:是指国家、民族、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无论宣战与否。
10、军事行动: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公告为准。
11.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暴乱,以政府公告为准。
12.恐怖活动:指任何人或团体基于政治、社会、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的理念或目标,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或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者真正意义上得到政府或政府和公众认可的恐怖活动。上述行为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胁迫或强迫政府或政府与公众,造成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混乱的目的。
13、格斗:指双方或多方利用拳头、装备等力量取胜的行为。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件,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14、醉酒:是指因饮酒而出现的动作不协调、意识模糊、舌结重或其他不能明确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以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医院的诊断书为准。
15.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的处方药。
16.潜水:指在江河、湖泊、大海、水库、运河等水域中,借助辅助呼吸设备进行的水下运动。
17.攀岩是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
18、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拳法和各种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9.冒险活动:指在明知有失去生命或伤害身体的危险的情况下,故意将自己置于某种自然条件下的行为,如在河流中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
20.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21.醉驾:是指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醉酒驾驶或者醉酒驾驶。
22.机动车: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们乘坐或运送物品或进行特殊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辆。
23.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兴奋剂、放射性药品。
24.高原反应:又称高原病,是指人从平原进入高原(海拔3000米以上有明显生物效应的地区),或从低海拔地区进入较高海拔地区时,由于对缺氧环境的适应不完全或适应不良而发生的一种综合症。高原反应的临床表现为头痛、头晕、心慌、气短、恶心、呕吐、乏力、失眠、头晕、嗜睡、手脚麻木、嘴唇和手指发绀、心动过速,其他症状和体征根据不同类型有所不同。
高原反应一般分为急性和慢性两类。
急性高原反应是指首次进入高原时出现的急性缺氧反应或疾病,按其严重程度可分为轻度(或良性)和重度(或恶性)。轻度反应性或急性高原反应;重症型分为:脑型急性高原反应(又称高原昏迷或高原脑水肿)、肺型急性高原反应(又称高原肺水肿)和混合型(即肺型和脑型的综合表现)。
慢性高原病(又称蒙奇氏病)是指到达高原半年以上发病或急性高原反应原有症状持续存在的人。慢性高原病分为慢性高原病、高原心脏病、高原红细胞增多症、高原血压异常(包括高原高血压和高原低血压)和混合型慢性高原病(即心脏病和红细胞增多症并存)。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赔付比例表
(保监发[1999]第237号)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支付比率
第一步
一个
双眼永久完全失明(注1)
100%
二
双上肢腕关节以上或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
一上肢以上腕关节和一下肢以上踝关节缺失
四
一只眼睛永久完全失明,一条上肢腕关节或以上丧失
五
一只眼睛永久完全失明,踝关节以上失去一条下肢
六
肢体关节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注2)
七
咀嚼和吞咽功能完全永久丧失(注3)
八
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或胸腹部器官功能极度受损,终身无法从事任何工作。为了维持日常生活的必要活动,需要他人的帮助(注4)
副手
九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一下肢,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三大关节永久完全丧失功能(注5)
75%
十
十个手指不见了(注6)
第三阶段
十一
上肢一个以上腕关节丧失或者上肢三个主要关节永久完全丧失全部功能
50%
十二
下肢踝关节缺失或者下肢三大关节全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十三
双耳永久性完全丧失听力(注7)
十四
十指永久完全丧失功能(注8)
十五
十个脚趾缺失(注9)
第四阶段
十六
一只眼睛永久完全失明
百分之三十
十七
一个上肢的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的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十八
一个下肢的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的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十九
一手含拇指食指,四指以上缺失。
二十
下肢永久性缩短超过5厘米。
二一
永久性完全丧失语言功能(注10)
二二
十个脚趾永久完全丧失功能
第五层
埃尔桑
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的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20%
四儿
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的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二五
双手拇指缺失
二六
少了一只脚和五个脚趾
二七
双眼眼睑明显缺失(注11)
十六
一只耳朵永久性完全丧失听力
二九
鼻子缺损和嗅觉功能明显受损(注释12)
六年级
三十
一只手拇指和食指缺失,或包括拇指或食指在内的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
15%
三位一体
一只手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拇指或食指永久地完全失去功能。
心智健全的
一只脚和五个脚趾永久完全丧失功能
第七层
三三
一个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小指中两个或两个以上手指缺失。
10%
三四个。
一只手拇指和食指永久完全丧失功能
注意:
(1)失明包括失去或摘除眼球,或不能分辨明暗,或只能分辨眼睛和手的人。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有合格眼科医师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2)关节功能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瘫痪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器质性紊乱或功能障碍,导致除流质食物外不能咀嚼或吞咽的状态。
(4)为了维持日常生活的必要活动,他人的一切帮助意味着进食、排便、脱衣服、生活、行走、洗澡等。自己做不了,需要别人的帮助。
(5)上肢三关节指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下肢三关节是指髋关节、膝关节、踝关节。
(6)断指指近侧指间关节以上完全截肢(拇指指指间关节)。
(7)听力损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功能丧失指远端指间关节截肢,或近端指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有意识活动。
(9)趾缺失是指趾关节以上完全截肢。
(10)语言功能丧失是指构成一种语言的唇音、舌音、口盖音、喉音等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音,或声带完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损伤而导致失语症,且必须由有资质的耳鼻喉科医生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导致的失语症。
(11)双眼明显眼睑缺损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及嗅觉功能明显障碍是指鼻软骨全部或一半缺损,双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无法矫正或双侧嗅觉丧失。
所谓永久完全,是指除了眼球摘除、明显不可恢复等情况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后,功能仍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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