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规范: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第1.0.1条为保证中小学、中等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的校舍设计质量,营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普通中小学、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学校建筑设计应当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学校建筑的设计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各族人民的生活习惯和传统等因素。
第65438条+0.0.5除本规范的规定外,学校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选址和总平面布置
第一节学校选址
第2.1.1条校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校址应选在阳光充足、通风良好、干燥、排水良好、地势较高的地区。学校要有操场,并提供设置供水、排水、供电设施的条件。
第二,学校应该设在无污染的地区。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教学用房外墙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
四、学校不应毗邻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
五、校园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路。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500m .走读学生不应穿越城市主干道、公路和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第二节学校用地
第2.2.1条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每个部分的土地划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建设用地、运动场地、绿地之间有绿化带,应划到绿化带边缘;没有绿化带隔离的,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面积、建筑周围的通道、房前零星绿地和课间活动的小空间。
三、学校体育场地应包括体育课、习题和课外体育活动的整个体育场地。
四、学校绿地应包括成片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
第2.2.2条学校建筑用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以根据其性质、建设用地、建筑面积来确定。小学不应大于0.8;中学不宜大于0.9;师范和幼师不应大于0.7。
二、师范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应有宿舍用地供全体学生住宿。有住校生的中学,要给学生留一些居住用地。
三、学校自行车棚用地应根据城市交通状况决定。
四、在供暖地区,当学校建在没有集中供暖的城镇地段时,应有锅炉房、燃料、灰渣堆放用地。
第2.2.3条学校体育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节总平面布置
第2.3.1条学校应有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2.3.2条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用房、服务用房、运动场地、自然科学园、生活区应划分清楚,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第2.3.3条风雨操场应布置在远离教学区并靠近室外运动场地的地方。
第2.3.4条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他教学用房的位置。
第2.3.5条学校大门不应向城市主干道或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300辆的道路敞开。学校门口要留出一定的缓冲距离。
第2.3.6条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教学用房要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二、南方普通教室冬季至日底层全窗日照不应少于2小时。
3.两排教室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长边与运动场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第2.3.7条植物园内的肥料堆积发酵场和小动物场,不得污染水源和相邻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