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转学有哪些程序?
转学流程如下:转学学校(第一学校)发起转学申请并核对,转学学校(对方学校)核对,双方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核对。如果支票办公室同意,则转账成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确保学籍变更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更信息准确无误。
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者升学,转入学校应当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转学手续,并经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核。转入、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注册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注册的转移。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后,学校应将档案转出学校,并在1个月内完成。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根据接收的学籍档案为学生续档。
第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者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以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的学生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协商决定。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学校、设区的市直属学校的学生进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当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校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休学期间学校应保留学生身份。
第二十条出国留学人员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国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延续原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