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政治和社会活动中,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充分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三条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主要语言文字,也是自治州通用的主要语言文字之一。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工作的领导,保障藏族公民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第四条自治州坚持普及和提高藏语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继承和发展藏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提高藏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发挥藏语文在自治州经济和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以下简称两种语言文字)。第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和职工互相学习语言。藏族干部职工要在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语。提倡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藏语文。第二章藏语文工作的管理第七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设立藏语文工作委员会,管理藏语文工作。

自治州藏语文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检查督促法律法规中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和本条例的实施;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制定藏语文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

(三)检查和督促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翻译工作;

(四)组织管理藏语文的标准化和推广工作;

(五)组织藏语文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学术交流;

(六)协调藏语文工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第三章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第八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等领域加强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第九条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发布的重大文件和通知应当同时使用两种文字,学习材料和宣传材料可以同时使用两种文字或者单独使用两种文字。第十条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其他单位的公章、牌匾、证件、文件、抬头、信封、标语、公告、广告等,应当使用两种文字。

城市公共场所的公共设施名称、界牌、路标、交通标志和汽车门牌等。,需要写的,要同时用两种语言写。第十一条自治州工业产品的商标、说明书、经营项目、商品名称、价目表、票据等应当使用两种文字。第十二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举行大型会议时同时使用两种语言文字,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举行的工作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使用两种语言文字。第十三条自治州的藏族公民可以用藏文填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和其他文书。第十四条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工、招聘、招聘时,应当使用两种语言文字。考生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其中一种语言。在技术考试和职称评定中,考生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第十五条自治州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掌握和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晋级、晋级等方面给予优惠。第十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两种语言文字,并为不通晓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参加人员翻译,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的布告、公告使用两种文字;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用两种文字发布法律文书。第十七条自治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各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来信来访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第十八条自治州加强两种语言文字的教学,藏族中小学教学应以藏语文为主,也要开设汉语言文字课程,使学生掌握两种语言文字。藏族学生较多的普通中小学根据实际情况开设藏语文课程。第十九条自治州各级党校、干部学校、师范学校、卫生学校、职业中学和职业班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开设藏语文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