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西津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范围(以下简称保护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生产和生活等活动。第三条西津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范围包括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

湿地公园位于横县西津水库米卜坑库区,东至横县李安堂镇杨鹏村文井塘,西至横县马平镇木马屯、苏光村,南至米卜口,北至马平镇五泉村李东屯。

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为:湿地公园外,北起横县甘乐电灌站,沿省道S101经李安堂社区环村北路向东南,至郁江沙步口码头,与米步口地区湿地公园水域相连的山体可视坡度脊线相接;再沿姜岑村经六坡村、十五岭至五泉小学路向西北,然后向东北至甘乐电灌站路封闭区。

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范围见附图。第四条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横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公园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补偿、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

横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李安堂镇、马平镇、陶伟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第六条横县人民政府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职权。

外围保护区由李安堂镇、马平镇、陶伟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和横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二章保护规划第八条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横县人民政府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湿地公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横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外围保护地带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横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进行。第十条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湿地保护区、恢复重建区、教育展览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

湿地保护区和恢复重建区不得开展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开发建设、生产生活、科研、旅游等活动,但保护、培育、恢复湿地和监测等活动除外。

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团展区可适当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等活动,不得开展任何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生产生活等活动。

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湿地旅游、管理服务等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活动。第十一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湿地公园的管理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标志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标志、界桩(标志物)。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体、地貌、野生动物、植物、植被等生态资源和具有文化历史特色的资源,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繁殖场、休息地、栖息地和植物、植被生长环境等生态环境的保护,建立资源环境数据档案。

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湿地公园内实行分区(分期)封闭休息制度,划定一定范围禁止或者限制人员进入。

管理机构应当针对候鸟季节性迁徙、野生动物保护和繁殖以及其他对生态保护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制定专项保护方案。第十三条管理机构应当针对极端天气、火灾、溺水等安全事故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第十四条对保护范围内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面,应当采取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保护范围内25度以上的坡地禁止种植农作物。在25度以下的坡地种植农作物的,横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退种,并对坡地实施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