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学校应该受到哪些法律保护?
1.《教育法》第四十四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保健设施,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第七十三条学校建筑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发生危险,不采取措施,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拒不改变的,由其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终端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终端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学校不得允许未成年学生在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内从事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未成年学生、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对不同年龄段的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
第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防止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的安全隐患;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学生。
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体育项目和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身体健康状况,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