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插花花卉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中国插花花卉协会

(英文名:中国插花艺术协会)

缩写:CAFAA)

二、协会性质:为继承和发扬中国插花的优良传统,学习和吸收国内外插花的有益经验,创造具有中国民族特色和时代感的中国插花艺术,振兴中国插花事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由中国插花行业的科研、生产经营单位、插花艺术家和爱好者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协会应当接受农业和民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遵守农业部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协会地址:北京林业大学风景园林学院(北京市海淀区晓庄100083)

第二章经营范围

协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中国花艺的历史、理论和发展方向

(二)普及插花知识和技能,举办各类插花讲座、培训和展览,提高插花水平。

(三)开展插花和花艺的学术交流活动,不断学习国内外新知识和新技能。

(四)协调和推动花卉布置的科研、生产和应用。

(五)有计划地编辑出版有关插花的书刊。

(六)积极参与国际插花活动,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艺术。

(七)承办政府和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成员

第一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支持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行业、学科)上有一定影响。

第三条。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

(2)理事会讨论通过。

(3)会员证书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

第四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a)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服务。

(4)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加入或离开俱乐部的自由。

第五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退出会议的会员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七条。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解聘

第一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董事的选举和罢免。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表决方可生效。

第三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换届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协会在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条。理事会的职能和权力是:

(一)执行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和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八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五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65,438+理事人数的0/3)。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表决方可生效。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