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柚的文本关联

柚子是芸香科柚子的成熟果实,产于中国南方(福建、江西、广东、广西)。这种果实冬季成熟,球形或扁圆形,果皮淡黄,果肉白色或粉红色。有的地方把柚子叫做文旦。柚子清香酸甜,清凉润泽,营养丰富,药用价值高。它是人们喜欢吃的珍贵水果之一,也是医学界公认的最具治疗功效的水果。

这种果实一般在每年农历八月十五左右成熟,果皮较厚,耐贮藏。一般可以保存三个月不失去香味,所以被称为“天然水果罐头”。柚子是圆形的,象征着团圆,所以它也是中秋节的水果。更重要的是,柚子的“柚”字与祝福的“你”字谐音,柚意为“你”,被认为有吉祥之意。在中国新年期间吃柚子象征着从此幸福。柚子和“你”谐音,意为大柚子。去除霉运会给来年带来好运。1991年4月,热爱写作的江西省井冈山罐头食品厂职工尹凤婷写了一篇买柚当苦柚的故事,参加辽宁省锦州市文联举办的“黑龙杯”微型小说大赛,获一等奖。随后,文章在《未来作家》等地发表。

1998 65438+2月,尹凤婷向新民晚报“发光杯”发帖苦柚,随即刊出。文章发表后不久,尹凤亭收到《新民晚报》来信,称有读者反映文章《苦柚》抄袭了全国统编教材《语文》第八册中的一篇课文,并告知尹凤亭该报不再刊登尹的文章。

尹凤婷找到一本教材,打开看。《苦柚》这篇文章让人印象深刻。1993原创文章《苦柚》推荐通过,被人民教育出版社选为小学语文第八册教材(五年制第10课,六年制第7课)。出版社在发表这篇文章时,既没有征得尹凤亭的同意,也没有署名尹并向其支付稿酬。

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调解下,人民教育出版社承认《苦柚》文字有误,并支付1.2万元赔偿金。事后,根据著作权法,尹凤婷认为与出版社签订的调解协议只涉及侵权赔偿问题,不涉及支付稿酬问题。出版社还应支付过去七年的稿酬、今后再版的稿酬和录音制品的稿酬。而且双方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被告胁迫所致,合同显失公平。同时,出版社的行为造成了读者和报纸对自己的误解和批评,打击了自己的声誉和精神。

2000年6月5438+10月65438+5月,尹凤婷将人民教育出版社起诉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54.38+0.5万元。

该案由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出版社未经尹许可,使用其作品,未署名,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尹凤婷的著作权。事后双方就此事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2万元,已履行完毕。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是被胁迫签订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第一条约定“苦柚作品无限期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合同有效期不超过10年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无效。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被告可以录音形式使用苦柚,使用录音时明显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支付报酬和赔偿金;被告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过程中,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名誉和精神损害,应酌情予以赔偿。

2001 3月1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允许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在与教材同步的录音制品中使用苦柚作品至2002年,以后是否继续使用及支付费用由原被告与被告另行协商决定,由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一次性赔偿原告尹凤婷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就侵权行为公开道歉;本案诉讼费4150元,由人民教育出版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