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增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细则

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细则

一、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成立镇街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街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实施和管理。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当地镇街教学指导中心。

(2)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的形式招生。

(3)户一致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分配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户必须一致的原则。“人户一致”主要是指适龄儿童的户籍地址与有效的实际居住证明(房产证、购房协议、宅基地证、集资房证、拆迁协议、经解珍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等)一致)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

第二,小学招生

(4)招生对象。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小学阶段的招生对象是6岁以上的儿童。凡具有中国人民国籍,且在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5)招生信息发布。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合理制定今年本地市民办小学招生工作计划,包括小学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联系电话等信息,报区教育局审批,并于4月15前通过宣传单、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6)入学手续。即日起,全市公办小学和民办小学招生实行网上报名。

1.公立小学入学程序。具有广州市户籍的适龄儿童、非广州市户籍政策性照顾外来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5月5日至15期间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适龄儿童家庭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报名期间到地段小学现场报名,地段小学须设专人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接受报名。网上报名有效后,5月第四周周六起连续三天(5月21-23)到报名学校进行资料审核。经公办小学审核,教育行政部门确认,适龄儿童符合入学条件。6月19日前,各镇街教学指导中心完成辖区公办小学入学工作,向适龄儿童家长发放入学通知书。6月25日,公立小学新生注册。

审查资料时,应携带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其子女或被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居留证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或经出租屋管理中心认可的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监护人在申请入驻镇街时无房产,持祖传房产或租赁合同申请入驻的适龄儿童少年,应提供在申请入驻镇街时无房产的证明(“区房管部门出具的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应包括适龄儿童父母和适龄儿童本人)。

(3)计划生育服务证(按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查验登记);

(4)儿童预防接种证;

(5)符合条件的非广州户籍政策性照顾生贷款,需按本细则附表1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证明材料(原件)。

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因患病、出国等特殊原因未能报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于8月29日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教学指导中心提交补充报名申请和报名材料,镇街教学指导中心可根据剩余学位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不符合借读生政策照顾条件的非本地户籍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根据《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增府办[2015]1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通过计算积分,为其适龄子女申请进入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年级就读。4月1至4月25日,来穗员工可登录“增城市少儿积分入学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来穗人员家属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可在报名期间向居住地镇街教学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各镇街教学指导中心必须设专人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接受报名。具体办法按通知精神和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办理。各镇街教学指导中心根据申请人成绩和广州人员子女学位数量划定公办学位入学分数线,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广州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学校。不符合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条件或不服从教育部门学位安排的非适龄儿童,可选择在我区民办学校就读。

2.私立小学入学程序。需要入读我区民办小学的适龄儿童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5月10至5月20日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和1至4所民办学校平行志愿。适龄儿童家庭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在报名期间向拟报名的民办小学提出申请,民办小学必须设立专人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接受报名。

民办小学5月25日至6月30日招生,通过“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向拟入学新生发放预录取通知书;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收到预录取通知书后,完成网上确认手续。招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的民办小学,可在7月4日至7月8日参加补充招生。已网上报名但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系统”,填写1至4平行志愿申请补充入学。民办小学7月9日至7月10接受新生报名,并将名单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科。报名结束后,招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的民办小学可在8月25日至8月31期间参加第二次复试报名,复试报名程序和录取办法与正式录取相同。第二次补录的民办小学在9月10前为新生建立学籍。

(7)招生地点。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小学招生区域。所有公立小学必须按照指定的批次招生。

(8)安排学位。镇街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人户一致”的原则,安排具有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在相应区域的小学就读。对于广州市户籍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在保证户籍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镇街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以其实际居住地为主,接受其报名。在学位允许的情况下,他们可以统筹安排自己的学位。具体细则由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制定。

(9)特长生招生。除广州市教育局批准的少儿体校外,其他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体育、艺术等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的特长与入学挂钩。

三、初中招生

(10)招生信息发布。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合理制定今年本地民办初中招生计划,包括初中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电话咨询等信息,报增城区教育局审批,并于4月15前通过宣传单、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十一)招生范围。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初中招生范围。所有公办初中必须按照划定的招生范围招生。

(12)排列度。公办初中招生由小学毕业学校或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教学指导中心登记。

具有增城市户籍并在户籍所在地公办小学就读的小学毕业生,由户籍所在地教学指导中心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到公办初中就读。

户籍地以外学校或增城区民办学校毕业的学生,想在户籍地公办初中就读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5月6日向户籍所在地教学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其子女(被监护人)的户口簿、有效居住证明(指经解珍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集资建房证明、拆迁协议、有效租赁合同)、加盖现就读学校公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由学校登录“广州市学籍管理系统”打印),由户籍所在地教学指导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升级至户籍所在地。

具有广州市其他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10),在我区公办小学就读,需要在我区继续就读的,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5月6日出示户口簿和有效居住证明(指房产证或购房协议、集资建房证明、拆迁协议、经解珍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在你居住的镇街教学指导中心申请学位。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后,如果学位允许,由所在镇街招生领导小组按照本镇街的招生办法统筹安排学位。需要回户籍所在地区继续深造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区继续深造。

凡在我区初中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其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由镇街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保证“人户一致”学位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其实际居住,学位允许时由镇街教学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具体办法由镇街教学指导中心制定。

非广州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可根据《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增府办[2015]18号)精神,通过计算积分申请入读我区公办初中一年级, 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于4月65438+申请入读我区公办初中一年级,若来穗人员家庭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来穗人员可在报名期间向居住地镇街教学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各镇街教学指导中心须设专人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接受报名。 具体办法按通知精神和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办理。各镇街教学指导中心根据申请人成绩和广州人员子女学位数量划定公办学位入学分数线,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广州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初中。不符合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学条件或不服从教育部门学位安排的非本地户籍小学毕业生,可选择在我区民办初中就读。

(十三)招生方式。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确定公办初中的招生方式。6月24日,各镇街教学指导中心开始并完成公办初中招生工作,并于当日将录取结果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十四)民办初中招生。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办学层次和规模招生。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经增城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实施,且今年的招生计划只能在4月15后公布,不得发布虚假的招生简章、广告等信息。招生计划包括学校的办学特色、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录取规则、录取时间、咨询方式、收费标准等。

需要招收我区民办初中六年级毕业生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于当年6月27日、28日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和1至4所民办初中平行志愿。广州本地小学毕业生可在小学五、六年级上传一份四页的《学生成长记录簿》扫描件;外地小学毕业生可在五年级下学期和六年级上学期上传班主任评语2页扫描件。家长要保证上传材料的真实性。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家庭可向小学提出申请,学校将提供网上报名服务。

民办初中6月29日开始招生,三天内完成。他们通过“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向拟入学新生发放面试通知和预录取通知书。小学毕业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收到预录取通知书后,完成网上确认手续。民办初中完成初步录取后,将名单上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科。并在7月18前完成与公办学校的学籍建立。家长可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查询预录取和正式录取结果。

招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的民办初中可参加复读。7月5日至7日进行1补录,8月25日至8月31进行第二次补录。补录的报名程序和录取方式与正式录取相同,学生每次补录可填报1至4平行志愿。参加第二次重新注册的民办初中在当年9月10前为新生建立学籍。

民办学校不得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方式选拔招生,不得增加学生负担。未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中注册的学生,不得被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录取,区教育局不得为其办理学籍。民办初中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纸质材料。

四、关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十五)加强对非本市户籍政策性照顾学生的审核和管理。对借读生政策性照顾的审核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借读生政策性照顾的范围和条件(借读生政策性照顾具体条件见附件)。经区教育局核实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学生,由区教育局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十六)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乡镇、街道教学指导中心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积极做好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努力为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情况需要缓学或免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解珍教学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区教育局审批;延迟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十七)积极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

(十八)积极妥善做好广州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各教育指导中心要将来穗人员子女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围,统一规划管理,保障来穗人员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户籍所在地具备监护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应当引导其回户籍所在地;确需在户籍所在地不具备监护条件的增城区就读的,按《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来穗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增府办〔2015〕18号)精神和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稳步推进房地产业主子女义务教育。配套居住区公办学校,在主要解决居住区适龄儿童和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附近居民(含广州市政策性照顾生)入学问题的前提下,剩余学位全部优先分配给居住区业主的适龄儿童(夫妻双方须占有房产份额的100%)。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商与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的,业主子女学位按协议相关规定安排。

动词 (verb的缩写)工作要求

(二十)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统筹规划,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生源摸底调查,核实本地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情况和小学毕业生人数,在摸底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当年镇街公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报增城区政府审批,并报广州市教育局,然后正式发布,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经增城区政府同意,并报广州市教育局审批。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增城市教育局对超出招生计划的新生不予办理学籍。

(二十一)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妥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招生工作。因特殊情况,镇街无法解决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应主动与增城市教育局相关部门协商;对于一些跨行政区域难以界定的情况,相关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可以提出解决方案,报区教育局裁决。

(二十二)招生工作结束时,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招生结果;按照随机分班的原则做好学生的分班工作,并将分班结果在学校公告栏公示。学校应于当年9月15日前收集、汇总、核对并上报学籍信息。

六、非法招生行为及其处理

(二十三)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密切关注辖区内学校招生情况,及时查处和纠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规招生行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按照《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发[2065 438+05]165 438+0号)等文件精神开展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违规行为按照《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教发〔2014〕34号)处理。

七。其他人

(二十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届满后,应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本细则实施期间,上级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的,从其规定。

(二十五)本细则由增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