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和权力是什么?
(1)教代会的性质教代会是我国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是由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及其代表性、群众性和法律赋予的权威性决定的。
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以教师为中心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此外,我国《高等教育法》也明确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上述法律规定为我国教育单位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也决定了我国各级教育工会要把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主要工作内容之一。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是: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和主人翁地位,维护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性,办好社会主义学校。具体来说:1。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学校的行政工作。
3.团结和动员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保证学校各项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使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成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1。听取校长的工作汇报,讨论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师资队伍建设等教育教学和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校长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3.审议决定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职工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案以及其他与职工集体福利有关的重大事项。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建立干部定期考核制度,根据任职期间的表现给予表扬或批评,并向上级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高等学校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还规定,校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以主人翁精神完成各项任务。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高等学校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如不能如期召开,应向全体职工代表说明情况,并征得多数代表同意。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以防重要问题。经1/3以上代表同意,可以临时召集。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大会的表决和选举方为有效。对于闭会期间需要处理的紧急问题,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和专门工作小组(或委员会,下同)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将在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予以确认。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任务。负责组织日常民主管理。
(二)职工代表团(组)职工代表团(组)是由按部门或系统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代表机构。教职工代表民主推选组(组)为1,副组(组)为2,负责组(组)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1。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提案转交大会筹备委员会或学校工会;
2.会议期间,组织本组(组)教职工代表认真审议大会各项计划,积极反映广大教职工对学校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任务;
3.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和大会决议决定,带领教职工以实际行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提案落实情况;
4.参加学校工会委员会召开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重要问题。
(三)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高等学校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士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作组的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该占多数。“大会主席团成员应当在当选的职工代表中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选举或者通过。主席团人数不宜过多,一般为9 ~ 17。一线职工代表应超过50%。少数中小学校可以不设主席团,由工会主席和教职工代表团(组)若干成员轮流主持会议。
(4)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1。主持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活动;
2 .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种问题的意见;
研究会议议程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问题;
4.起草大会决议;
5.主持选举;
6.处理会议期间出现的问题。
(五)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组(委员会,下同)是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工作组在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下工作,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将组织其开展各项工作,一般每月一次。其职责是:1。调查研究需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或者提案;
2.收集和核实提案;
3.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4.受理教职员工的投诉;
5.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6.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专门工作组的设立要根据教代会的职权和各校的实际情况,不宜搞统一模式。常设工作组一般包括:教书育人、规章制度、福利待遇、干部考核监督等。非员工代表的部门负责人可被邀请参加小组工作,但不能担任组长或副组长。
(六)教职工代表
1.工作人员代表的产生和更换。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研室或年级组为单位,以系、部、厂为选区,由中小学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所有享有公民权利的职工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的方方面面,又要充分体现学校的教学导向。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左右。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一般由工会委员会事先决定,征求党组织意见后,由基层工会组织主持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只有获得选区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的选票,才能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即丧失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学校党政军和行业领导可通过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未当选代表者可受邀作为无表决权代表列席大会。
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如有严重违纪或触犯国家刑法的,原选举单位可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
1.职工代表的主要职责。职工代表的职责:一是会前广泛收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会议反映;二是会议期间,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代表教职工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三是会后及时向本单位员工传达会议精神,督促行政落实会议建议;第四,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参政议政能力;第五,组织教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
3.职工代表的权利。根据《高等学校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第一,有权提出建议和议案;二是对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权利;第三,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第四,有权询问学校相关部门;第五,当你因行使合法的民主权利而遭受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4.工作人员代表的义务。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教职工代表在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是努力学习,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二是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与职代会活动。第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