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公共* * *金融安全范围。义务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经费主要由公共财政承担,是保障就学机会公平的基本手段。针对教育经费总量不足的现实,我国确立了农村义务教育在公共财政中的优先地位,有效发挥了公共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中的绝对主体作用。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的覆盖和保障体系,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从制度设计上保证财政资金的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全面提升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是贫困国家大规模办学背景下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良好社会效益的重要战略举措。此次改革,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具体项目包括:(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学杂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补助;(2)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水平;(3)建立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4)巩固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据测算,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后,“十一五”期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将新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约2182亿元,其中中央1254亿元,地方928亿元。这些资金的注入将确保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得到长期有效的保障,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协调、稳步发展。

2.建立了中央和地方的子项目和比例分享机制。

几年前,我国经济基础还很薄弱,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在投入上财权和事权的不对称,导致教育经费分担和投入保障机制的不合理,长期以来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和整体发展缓慢的制度根源。特别是税费改革后,财政收入重心上移,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0%左右,比重明显增加。此外,省级财政的收入已经占到60%以上,而县乡财政的收入一般只有15%左右,却承担了农村义务教育大部分资金投入的责任。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在义务教育投入上的严重缺位,实际上是严重的“不作为”表现。据统计,2004年全国预算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6543.8+032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教育补助经费约6543.8+05亿元,仅占全国预算内义务教育总支出的654.38+065.438+0%。这种政府间财力和义务教育责任的不对称,使得脆弱的县级财政背上了沉重的负担,很多县的财政变成了“吃饭财政”和“赤字财政”,义务教育投入非常严重,最终导致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缓慢。如果不改革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尽快建立相对均衡的一般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经济落后地区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局面将持续下去,农村经济发展的落后和县乡财政的困难将最终葬送农村义务教育。为此,此次改革从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入手,建立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项目的经费保障机制。在资金的统筹安排上,体现了“中央政府牵头”的原则。至于免除学杂费和提高公用经费水平的资金,西部地区中央和地方的分担比例为8: 2,中部地区为6: 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由各省根据财力情况确定。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在中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5: 5,东部地区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向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的资金在中西部地区由中央政府全额承担,在东部地区由地方政府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经费,由当地负担。这一机制初步达成了财权与行政权的相对一致,同时也恢复了公共财政服务于义务教育等公共事业的原有功能。

3.实行省级政府统筹实施和管理的以县为主的体制。

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改革中,我国财政管理体制走出了一条重心逐步上移的发展轨道,公共财政转移支付的职能逐步加强。传统上,乡镇政府和农民承担了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教育管理主体从乡镇政府走向县政府,资金来源从农民转向财政,主要由地方财政在中央批准的财政范围内自主安排资金。2005年农业税全面取消后,县级财政收支结构和义务教育收支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义务教育支出占县级财政支出的大头,挤占了对科技、文化、卫生、社保、工业经济和支农的投入,严重影响了县域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特别是取消“五项农业税”后,农村义务教育筹资渠道狭窄单一,主要依靠县级财政预算内的资金投入,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财政管理体制日益暴露出弊端。2006年国务院实施新机制后,对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统筹、以县为主”的体制。省级政府负责协调落实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制定各级地方政府具体分担办法,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中央和地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落实到位。同时,在农村中小学推行“校财务局管理”,建立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资金支付管理等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