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学校、幼儿园设立医务室实施方案基本情况
尹正办发[2009]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9年8月27日
银川市落实在学校和幼儿园设置医务室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全市学校、幼儿园的学校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园医务室的设置和校医的配备,制定本方案。1,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学校、幼儿园设立医务室的组织领导,分级负责。市和县(市)区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市直及所辖学校、幼儿园医务室的设置管理和医务人员的调整或聘用。
2.严格标准,分步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对学校、幼儿园的诊室进行建设、评估和验收。诊所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工作,医务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资格证书。1.2009年底前,完成市属和50%以上县(市)学校、幼儿园医务室建设,配备校医;
2.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县(市)区学校、幼儿园医务室建设和校医配备工作。1,人员编制要求。城市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初高中按照600: 1学生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专职保健人员应当是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和取得执业护士资格证书的护士。
2.设定标准
诊所:至少有诊室,治疗室,治疗室。
房子: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每个房间必须是独立的。
基本设备:检查床、检查床、检查凳、听诊器、血压计、探视箱、温度计、污物桶、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纱布罐、方板、药柜、紫外线灯、高压蒸汽灭菌设备及其他与诊疗科目发展相适应的设备。
3.规范性要求: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注册资本到位。1.准备阶段(2009年9月1 -30):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托幼机构按标准筹建、设置医务室,各县(市)区通过从现有医疗机构抽调医务人员或从各级学校、托幼机构公开招聘的方式配备合格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工资由学校承担。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市教育局提供的医务人员需求情况,从市属医疗机构中合理调剂市属学校、幼儿园医务室的医务人员。各级编制、人事、财务部门已完成医务室人员编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的准备工作。
2.实施阶段(2009年6月5438+10月1-2009年6月2065 438+2月31):按照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由市、县(市)区分别设立所属学校、幼儿园的医务室。
3.中期检查(2010年65438+10月65438+2月0-28日):市政府将组织编制、人事、财政、教育、卫生、监察室等部门对2009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4.验收阶段(2011 3月31日前):市政府将于2010组织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