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下简称体校)的管理,促进体校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体校是指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儿童运动技能的具有体育特色的学校。第三条体育运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和输送具有良好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的体育后备人才以及具有特殊体育技能的体育骨干。第四条体育运动学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的体育、教育方针。第五条体育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的管理和指导,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运动学校的运动训练和日常管理。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体育运动学校。

体校不应该以营利为目的。第七条体育运动学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学或者附属于体育场馆或者普通中小学校的形式。第二章条件和审批第八条体育运动学校应当根据当地体育传统和体育项目布局设置办学项目。第九条体育运动学校必须具备与所开展的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地、器材和设施。以学生文化学习为主的体育学校,必须按照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和设备。第十条举办体育运动学校,申请举办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凡冠以“中国、国家、民族、国际”名称的体育学校,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申请举办体育运动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批工作应以体育运动学校的设立条件和标准为依据。应该有利于体育和教育的发展。第三章招生和学籍第十二条体育运动学校面向普通中小学招生。

招生时必须严格进行体格检查、选材测试(包括骨龄检查、身体形态和机能评定、体能测试)、文化考核。第十三条体育运动学校必须按学年招生。体校招生时,不适合在体校继续专项运动训练的学生,应调整回原输送学校。第十四条体育运动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生管理条例。

集中学生进行文化学习的体校,在招生时必须将学籍转入体校,同时保留原学籍;在普通学校附属体育学校进行文化学习的,学籍由附属学校管理。第十五条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并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中小学毕业证书;专项运动训练达到运动员水平标准的,颁发相应的运动成绩证书。第四章思想品德教育第十六条体育运动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体校的教育内容应当遵循儿童思想道德形成的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从体校的工作和儿童的实际出发。第十七条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教育、文明行为养成教育、法制教育、中华体育精神教育和体育职业道德教育。第十八条体育运动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

文化学习普通学校附属体育学校应当与附属学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体育运动学校制定的教学实施计划必须报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九条体校学生因参加体育竞赛缺课或文化考试不合格的,应适当减少或暂停训练,集中补课。第五章运动训练与比赛第二十条体校应当贯彻“选苗子、着眼未来、夯实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方针,切实做好选材、育秧、启蒙和基础训练工作。第二十一条体育运动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青少年儿童教学训练大纲》规定的内容和任务要求,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第二十二条体育运动学校应当根据学生文化教学和运动训练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生的训练时间。第二十三条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坚持形式多样、竞赛紧密的原则,通过竞赛促进儿童体育锻炼的普及和提高。第二十四条体校学生可以代表体校和原输送学校参加上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

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