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苏省无锡市小学招生政策出台。
报名条件:2008年8月31日前出生。
根据意见,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2008年8月31日之前出生)。小学不允许招收未成年儿童。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其入学年龄可适当延迟。
适龄儿童家庭应在教学区有正式户籍。适龄儿童的户籍原则上应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的户籍一致,户籍应与监护人的房产证和实际常住户口一致。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地,或者家庭登记、房屋产权证、实际常住户口不一致的。各区教育局、市校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免试入学,随人走。
根据意见,城市小学招生应在暑假前进行,报名时间不得早于6月1。各小学将在报名前10天发布招生公告,写明教学区域范围、报名时间及需要提交的文件。
监护人将陪同适龄儿童按照教学区小学公布的报名时间到学校报名。报名时出具证明监护人及适龄儿童在教学区的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房产证、儿童保健手册等相关证件。
《意见》强调,新生全部免试,均衡分班。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入学相关的选拔性考试,不得将竞赛成绩、获奖情况或者等级证书作为入学条件和安排班级的依据。禁止以任何名义开办重点班、快速班、强化班、实验班。各招生学校在开学前15天公布开学时间,公布新生名单。
此外,学校要按照“一人一证、人人一证、证书终身不变”的国家统一要求,为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的学生建立学籍,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纸质档案由学籍管理部门管理。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的学籍信息。
“择校”热校根据实际办学能力扩大教学面积
意见要求各学校、各部门认真落实《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着力推进区域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按照国家、省、市确定的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坚持多管齐下,着力解决“择校”过多问题,确保到2015年,每所公办学校“择校”学生占招生总数的比例控制在65438。
要合理调整教学区范围,确保教学区学生人数与学校招生规模基本适应,特别是“择校”热点学校要根据自身实际办学能力扩大教学区范围。要认真落实《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办学标准》,确保办学规模与办学条件相适应,实行标准班额。小学每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40人,外来人口子女相对集中的学校可适当放宽。(无锡新媒体)
关于做好无锡市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2014
各市(县)、区教育局、市属学校管理中心及相关民办学校:
为规范和有序今年市区小学招生工作,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实施义务教育>:办法》、《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及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教育收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报名条件
1.小学年龄六周岁(2008年8月31日前出生)。小学不允许招收未成年儿童。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其入学年龄可适当延迟。
2.适龄儿童家庭应在教学区有正式户籍。适龄儿童的户籍原则上应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的户籍一致,户籍应与监护人的房产证和实际常住户口一致。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凭相关证明,按正常入学办理:
(1)适龄儿童随父母一方居住在教学区,另一方为非教学区户籍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已在国外定居、工作的;
(2)父母离异,适龄儿童随监护人在教学区居住;
(3)适龄儿童为孤儿,随监护人居住在教学区的;
(4)父母双方均为非教学区户籍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长期出国(境)支援边疆建设,适龄子女在教学区有单一户籍,或投靠亲属在教学区常住的;
(5)适龄儿童随父母在爷爷奶奶家落户,常年在一起生活,无户籍迁移史。
3.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地,或者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常住户口不一致的。各区教育局、市校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二、报名时间及录取方式
1.市区小学招生应在暑假前进行,报名时间不得早于6月1。具体报名时间由各区教育局、市学籍管理中心和相关民办学校确定。
2.各小学在报名前10天发布招生公告,写明教学区域、报名时间、需要提交的文件。
3 .监护人带适龄儿童,按教学区内小学公布的报名时间到学校报名。报名时出具证明监护人及适龄儿童在教学区的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房产证、儿童保健手册等相关证件。
4.民办小学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和办法组织招生。
5.所有新生免试,被安排在均衡班。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入学相关的选拔性考试,不得将竞赛成绩、获奖情况或者等级证书作为入学条件和安排班级的依据。禁止以任何名义开办重点班、快速班、强化班、实验班。各招生学校在开学前15天公布开学时间,公布新生名单。
6.学校应当按照国家“一人一证、一人一证、证书终身不变”的统一要求,自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学生建立学籍,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纸质档案由学籍管理部门管理。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的学籍信息。
三。相关政策
1.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按照《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西政办发第12号)。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可以带其随行子女到其教学区域内就近的学校就读;持有《暂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由当地及相关学校酌情安排。
2.军人子女入学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驻锡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教育工作的意见》(锡政办〔2008〕7号)精神办理。
3.港澳台商子女入学按照《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台商子女入学的若干意见》(Xi交发〔2006〕180号)精神办理。
4.院士、专家子女(含第三代)入学,按《锡院士、专家相关待遇实施细则》(锡委发〔2002〕3号)精神办理。
5.留学人才子女入学,按照我市《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办理;实施细则》(锡委发〔2007〕8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无锡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领军人才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530”企业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151号)。
6.市重点项目拆迁户子女入学按《关于市重点项目拆迁拆迁户子女入学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教〔2006〕215号)精神办理。
7.集体户籍人员子女入学,由集体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常住户口所在地,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划定教学区安排入学。如已购买商品房或有明确的房屋产权和使用权,也可按房产在教学区入学。
8 .残疾儿童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读特殊教育学校,或在教学区小学随班就读。学校应当尊重残疾儿童监护人的选择,不得拒绝接收。残疾儿童的残疾分类和残疾程度应当由县级以上教育、卫生和残疾人工作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确认或者评估。
四。相关要求
1.各区教育局、市学籍管理中心和招生学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本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认真制定招生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建立健全社会公众监督机制,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诿或拒绝。要切实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做好招生服务,热情接待家长来访。对本地区和教学区的一切问题和矛盾都要及时妥善处理,确保群众满意和社会稳定。
2.要认真落实《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着力推进区域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按照国家、省、市确定的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坚持多管齐下,着力解决“择校”过多问题,确保到2015年,每所公办学校“择校”学生占招生总数的比例控制在10。要合理调整教学区范围,确保教学区学生人数与学校招生规模基本适应,特别是“择校”热点学校要根据自身实际办学能力扩大教学区范围。要认真落实《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办学标准》,确保办学规模与办学条件相适应,实行标准班额。小学每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40人,外来人口子女相对集中的学校可适当放宽。要大力推进区域内优质学校与普通学校结对、集团化办学,完善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努力缩小校际差距,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学生就近入学率的评估,教育督导部门要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评估和调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3.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义务教育的收费政策法规,切实加强对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学校和有关单位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行为,禁止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费用。除经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代理和服务性收费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对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解放军边防部队子女和残疾儿童,应适当减免费用。
4.认真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招生统筹,切实优化工作服务,建立健全招生预报名制度,规范入学申请程序,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良好义务教育。同时,要积极支持符合基本办学条件、质量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的民办学校和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更好地满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求。
江阴、宜兴的小学招生参照本意见精神执行。
无锡市教育局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