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师资格实施细则(试行)》及认定办法
为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我省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和《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衔接办法》,经教育部批准,现予印发。请各市(州)教育局和高等学校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证教师质量,组织实施我省教师资格考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教师资格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分别参加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教育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国国籍;
(二)户籍或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在四川;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四)符合申请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四川省内高校学生毕业前两年内,中等职业学校师范专业学生毕业前两年内,可凭学校出具的出国留学证明报考。
第六条2015年(含2015年)前入学并取得学籍的师范类、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按照《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衔接办法》的规定,2016(含2016)以后,师范类和非师范类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教师,5年内不得报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在教师资格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试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定,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
统一命制(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笔试和面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自行复习备考。
第九条笔试主要考察申请人在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信息处理等教学方面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传授学科领域的基础知识,教学设计、实施和评价的知识和方法,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笔试主要采取机考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目前我省暂采用纸笔考试方式。各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十一条?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和《保教知识与能力》。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初中、普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师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和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和实践指导教师资格考试共三科,其中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与能力为笔试科目,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暂不笔试,通过面试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和教学能力”具体科目以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布的考试科目为准。
第十三条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语言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质,以及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基本教学技能。
第十四条笔试各科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方可报名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和情景模拟的形式,通过选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演示)、评分等环节进行。面试和考试时间为20-30分钟。
第十五条报考面试科目(科)应与笔试科目(科)一致。幼儿园面试不是针对特定主题的。小学的面试科目按照国家规定的面试科目确定。初中、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笔试科目知识和教学能力科目相同。国家未统一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践指导教师资格面试试题,由我省根据申报情况自主提出,科目考试大纲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教育厅确定我省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本人考试成绩。考生对其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笔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面试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教师资格考试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是考生申请教师资格的必备证件。
第四章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暂定每年举行一次。2016年3月笔试,5月面试;从2017开始,笔试每年在11,面试每年在65438+2。
笔试、面试考生须通过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并按规定缴纳考试费。报名成功后,考生需携带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审核,并当场确认报名信息。具体报名考试要求请参考省教育考试院现行报名考试文件。
第二十条省教育考试院应当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规定》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程序》,制定面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教育考试院利用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笔试、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安排等考试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笔试和面试计算机考试软件系统实行首席技术官制度,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评价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1名考官。面试当场打分。
第二十四条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学研究机构专家组成。面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的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3)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有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少数薄弱学科可适当放宽。
(五)参加省级或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证书。2017前不少于50%的面试考官持证上岗,2020前全部持证上岗。
(6)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考试安全和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省教育考试院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应对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违反考试制度、考试管理、监考等与考试有关的人员,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在教师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省教育厅成立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教育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厅长和教育考试院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教育厅相关处室和省级教育考试院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人事教师处。
第三十条省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考试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组织实施笔试、面试等考试工作;
(三)负责独立命题工作;
(四)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省各考区的工作;
(五)负责面试考官数据库的建设和面试考官、考官的培训;
(六)负责考试的安全和保密;
(七)负责本省教师资格考试的宣传工作。
省教师资格指导中心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做好教师资格考试政策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州)为单位设立考区。笔试考点和面试考点按照相对集中、便于管理、满足需要的原则设置。
第三十二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市(州)考区、考点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的考试工作;负责面试官的推荐及同级的培训和管理;负责指导本考区的宣传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在外省参加全国统考(必须符合外省条件),笔试科目部分或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以报名参加我省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剩余的笔试科目和面试。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06年2065438+65438+10月+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衔接办法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四川省定于2065438+2006年3月起正式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为实现教师资格新旧政策的顺利衔接,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师范专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
1之前入学并取得学籍的师范类毕业生。2015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川教〔2004〕293号)等政策执行,下同)。
2.2019前已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教师申请另一类教师资格的,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3.2015及之前在四川省参加自学考试教育并报名,2019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并申请教师资格的学生,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二、非师范专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
1.2015前取得四川省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的非师范毕业生,可在2019年底前申请教师资格,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2016起,省教育考试院不再组织教师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凡自愿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并申请教师资格证的,可于2015、10报名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最后一次自学考试(详见省教育考试院官网、网站)。
2.凡在2015之前未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已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但在2020年或以后申请教师资格的,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3.已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非师范毕业生,可在2019前申请另一类教师资格(学段或学科),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三。其他事项
1.在其他试点省份报名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通过笔试的考生,只能报考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面试,在过渡期内不能报考各地认定机构单独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2.中国境外高校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不能按照认定教师专业人员的办法执行,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四、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19 12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