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规则一。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校园环境管理,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规则二。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的学校环境和周边环境管理。

规则三。

学校是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要整洁美观,风气正,设施齐全,秩序正常,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

第四条?

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校长的重要职责。校长应负责将校园环境建设纳入工作计划,采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环境管理状况列为校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校园内教学区、体育活动区、生活区和生产劳动区的布局要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校舍应坚固适用,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维护。

学校校园应该绿化美化。

第六条?

学校应当形成正确、健康、文明、积极的校风。

教师要模范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言行一致,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

第七条?

校长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停课和参加社会活动。

第八条?

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

国旗应符合规定,无破损、无污迹,旗杆应竖立,位置合适。

第九条?

学校要根据固定悬挂的领导人画像,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世界地图,张贴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守则,积极创造条件设置黑板报、读报栏、展览橱窗,开辟图书馆、阅览室、团队活动室和教育展室。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

第十一条?

禁止在学校传播宣扬暴力、凶杀、色情、恐怖、迷信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坚决抵制赌博、酗酒、不健康歌曲和封建迷信活动对学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从事以师生为消费对象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在教学设施、饮水饮食、取暖、用电、体育、劳动等集体活动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应该建立安全系统。财务、档案、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接待室等部门和场所。要定人定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看护学校。

非学校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或通过学校。获准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按照固定路线行驶,不得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公共卫生制度。

校园要整洁有序,宿舍空气要通风,被褥要干净,物品摆放要有序。食堂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厕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并保持清洁。

我们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防止传染病在校园传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围墙或者房屋围墙旁边搭建建筑物。

校园周围的建筑不允许影响学校教室的采光和通风。已经造成影响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周围从事有毒有害污染(包括噪声)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精神病医院和传染病医院。已经造成危害和影响的,应当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六条

根据文化部和公安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200米半径范围内设置台球和电子游戏机。不得在学校门前及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和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区域内放牧、种植作物、打谷、堆放物品、取土、采石。

禁止在校园内新建或修复祠堂、寺庙、坟墓。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学校管理不当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工作中有失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校长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因失职、渎职造成后果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应提请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于工商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属于民事范畴的,应当提交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请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构成犯罪的案件,由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和维护本规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参考:宜章县人民政府-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