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上海市静安区小升初公办学校招生细则
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继续依法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整体质量,大力推进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课程改革,不断推进教育内涵发展,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建设。
公立学校的入学规则
1.小学招生对象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2.小学新生信息注册时间为4月11至4月30日。
本区各级幼儿园适龄儿童家长应当对其子女在幼儿园的入学信息进行登记,并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的适龄儿童家长可在本区指定地点登记子女入学信息,领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在本市登记户籍分离的适龄儿童时,家长应明确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读的选择。
在登记信息时,家长需要对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和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他们应先去相关部门补充或更正信息,再到本区指定地点登记入学信息。
3.区教育局应当根据当年学校资源配置和学生分布的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采取地块(居委会)匹配的方式,划定相应的公办小学入学范围。对口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容量的,可通过电脑派位等方式安排。
上述公办小学对口招生对象为父母及子女在静安区对口地块登记一年以上,房屋所有人及产权人或承租人为子女父母且能适应正常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
在本区登记的剩余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学校招生情况,安排在公办小学就读。
从一开始,区教育局就建立了统一的本区公办小学入学新生数据库。从此,静安区每家每户五年内只有一次进入同一所学校的机会。
4.公办初中招生采取就近小学对口或部分计算机派位的方式,小学毕业生免试入学。
跨区县就读的五年级小学生,应在所在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回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的县读初中,也可以在本区读初中。回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就读初中的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5.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符合相应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
6.根据本市相关文件,静安区已全面实施本市适龄儿童户籍登记。具有本市户籍、实际居住地在静安区的适龄儿童,可凭《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本市单独户籍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在规定时间到区教育局指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详见《静安区适龄儿童少年报名细则》。
具有本区集体户籍(社区公户)的适龄儿童,按照单独登记入学的办法入学。
7.根据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纳入本区义务教育招生计划,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审查。
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子女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须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暂住证》和《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父母一方须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父母一方在有效期内持有《上海市暂住证》满三年(自首次签发之日起至7月30日止),且连续两年在解珍社区事务接待服务中心完成灵活就业登记(自首次登记之日起至7月30日止)。接收随迁子女申请入学的截止日期为7月30日。即日起,所有新生申请入学的截止日期为6月30日。详见非本市户籍的静安区适龄流动儿童家长信。
区教育局和学校对进城务工的适龄流动人口子女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核。经核实批准的,由区教育局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实际居住地和就学地点,在区县范围内统筹安排;核实信息有误或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录取。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本区小学毕业生按上述相关材料安排就读本区公办初中。初中应当告知学生和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8.进一步加强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统筹规划和招生管理。经批准的中小学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按有关规定,以批准的项目和计划招收体育艺术人才。学校应严格执行《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对学生进行考试或测试。
9.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将招生与学生奥赛等各种竞赛证书挂钩,以获奖证书为依据选拔招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外自行招生,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校材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