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自主权是什么意思?
即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你想聘用哪些候选人的决定权在企业手中,政府等团体和个人不能干涉。
独立决定雇员人数、时间和就业形式的权利。用人单位自主用权是指用人单位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其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自主决定劳动者的时间、条件、数量、用工形式、工资报酬等。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行使用人自主权。
人事自主权如下:
人事自主权是用人单位自行招聘、培训、管理和辞退的权利。除了部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部分单位都有人事自主权,尤其是民营企业。
在招聘教师的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没有进人自主权,所以出现了“适合当老师的人招不到,招到的人不一定适合当老师”的现象。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中小学,也存在于高校。
用人单位急需教师,上级有关部门不同意招聘,因为用人单位需要的教师不符合其招聘标准;但上级部门批准的人不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使教师招聘复杂化,影响学校教学的正常开展。在招聘教师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原因有以下四点:
首先,它可以更好地将用人单位的策略与教师招聘结合起来。用人单位的战略发展与教师招聘密切相关。用人单位清楚地知道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也知道实施展新桥目标急需的人才。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战略需要,有计划、分阶段地改善人才结构,招聘合适的教师。如果招聘教师的决策权在相关上级部门,就很难调整招聘教师与用人单位战略发展的关系,也很难适应形势的变化,影响用人单位的发展。
二是可以更好的确定考试和面试的内容。用人单位都知道,只有设计什么考试内容,面试问什么问题,才能选拔出我们需要的老师,但有关上级部门很难做到这一点。如果考试、面试的内容与用人单位需要的教师要求不匹配,则被选上的人可能不是用人单位需要的人。你在线吗
综上所述,自主决定员工数量、时间和用工形式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在执行规章制度和重大问题的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过失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失辞退,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三)企业发生生产变化、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保留以下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家庭无其他从业人员,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赡养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