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模拟审判剧
[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出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出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请关闭各种通讯工具,禁止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喧哗以及实施其他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
3、未经法官允许,不准发言和提问;
4.制造噪音、冲击法庭、侮辱、殴打法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并处罚金。
[职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法官进入法庭。(审判长和评委依次入座。)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好了,请指示开庭。
审判1:黄河路第二小学5班6班模拟审判刑事法庭现在开庭。传唤被告刘汉到庭。(法警将被告刘汉带到被告席。)
你叫什么名字?出生日期?:国籍?出生地?教育水平?家庭住址?
Be:韩流。1997年9月21。韩。广东深圳。我在小学六年级。XX .
审判:你以前受过法律的惩罚吗?
贝:没有。
庭审:你这次是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的?
be:10月10日。
审讯:你是什么时候被捕的?
be:10月30日。
庭审:收到罗坊小学检察院的起诉书了吗?
收到。
庭审:什么时候收到的?
贝:十天前。
庭审:深圳市罗坊小学少年法庭现于此公开开庭审理深圳市罗坊小学韩流盗窃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可以请求撤换。
2.被告可以为自己辩护。
庭审:现在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检察官宣读起诉书。
男:(站)
罗坊小学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刘汉,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罗坊小学六年级学生。根据该法,现认定:
被告伙同其他学生张三(另案处理),于2008年6月8日下午5时许,在罗坊小学欢乐园内,将原告放在地上的书包偷走,盗得派克钢笔一支及人民币现金50元,抛入三楼厕所内,携带赃物逃跑。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汉处起获现金50元及钢笔一支(均暂存我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确认。
我们认为,被告人刘汉伙同他人以盗窃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为了严肃法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审判:本庭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庭审:被告人刘汉,公诉人刚刚宣读的起诉书你看懂了吗?
答:我明白。
复习:要不要修改语句?
答:没有修改。
巩:你是什么时候到达欢乐园的?
贝:放学后,大约4: 50。
g:你在这里做什么?
是:玩。
龚:到了欢乐园怎么还记得偷钱?
Be:因为我看到地上的书包旁边没人,我就想看看里面是什么,但我不想偷。
龚:谁想到从书包里拿钱和笔的?
是:我。
龚:偷了以后打算怎么办?
贝:没想过。
高:那张三呢?
贝:他在观察是否有人来。
g:你偷了什么?
被子:现金,50元,一支笔。
高:谁拿了钱?
是:我。
高:审讯结束了。
庭审:律师,你需要向被告提问吗?(审判长问被告的辩护律师。)
辩论:是的。
审判:律师,你现在可以询问被告了。
放学后你通常按时回家吗?
贝:是的。
辩题:你以前有没有私自拿过别人的东西?
贝:从来没有。
问题:你平时的学习成绩怎么样?
Be:平均成绩B+。
你经常去网吧玩吗?
贝:从来没有。
辩君:审问结束了。
庭审:被告人和被告人均可申请补充讯问或提问。
原和被套:没有。
审判:接下来,检察官将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请求法庭传唤证人XXX到庭。
庭审:本院允许证人XXX出庭。法警将证人带到证人席。)
你叫什么名字?
证书:XXX。
法官:年龄?
证书:9岁。
庭审:上课?
证书:四年级三班。
审判: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你能保证证人XXX的证词是真实的吗?
列车员:是的。
请在保证书上签字。陪审员一拿出保证书,证人就可以签字了。)
庭审:检察官,你现在可以向证人提问了。
旅客:你能再说一遍当时的情况吗?
证明:2008年10月8日下午5点20分左右,65438,我在欢乐园玩。我看到两个人背着书包,但突然我从地上抓起另一个书包,飞快地向教学楼跑去。我一路跟着他们到了三楼的厕所,躲在一边,看见他们把书包里的东西都倒在地上,拿了一支笔和一张钱就跑了。
高:你看到的那两个人在那里吗?
列车员:是的。就是他。(证人将手指指向被告。)
g:就这些。
庭审: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异议吗?
贝:没有。
庭审:证人XXX退庭。
庭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男:现在念原告证词:(由原告念)
证人的证词
2008年6月8日下午5点左右,65438,我在欢乐园玩,准备离开的时候发现书包不见了。我立即向旅部报告。经过旅部的搜查,我在三楼的厕所里找到了散落一地的书。我数了数,发现少了一支派克钢笔和50元打杂志费的钱。
原告:唐浩。
2000年165438+10月20日
庭审: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什么异议?
贝:没有。
庭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什么异议?
辩君:没有.
庭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g:现向法院提交追缴物品:(法警出示派克钢笔和用塑料袋密封的50元人民币。)
庭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该物证有哪些异议?
辩解和辩解:没有。
庭审:公诉人还有其他证据提交法庭吗?
g:证明结束了。
庭审:被告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贝:没有。
庭审:律师,你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辩君:没有。
庭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公诉人发言。
龚:我作为公诉人,对韩流盗窃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楚。被告人还很年轻,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拥有幸福美好的生活,但是被告人却试图不劳而获,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为了教育犯人,执行法律,请求法庭严惩被告。最后要求陪审团惩罚被告40小时社区服务,打扫教室两周。
被告人: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罗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们接受刘汉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他进行辩护。庭审前,这位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见面,基本了解了案情,也只是听了法庭对案情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首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
第一,我的当事人在学校,成绩一直不错,学习成绩优秀;第二,他从来没有偷过;
第三,他老实善良,孝顺父母,从不去网吧。第四,他找钱不守信用,被学校表彰过。第五,我的当事人目前只是个小学生,接受的法律纪律教育较少,法制观念淡薄。但我不是说不懂法就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如果他懂法律,结果可能不会是这样。被抓后,我的当事人向公安机关坦白,态度很好,无犯罪记录。请法院基于上述考虑从轻量刑。
原论点:被告律师的意思是不懂法就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吗?
被告:当然不是,但是法律无非是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到这一点。
原论点:我们确实对被告深表同情,但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严惩被告人,才能真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盗窃在青少年中时有发生。虚荣心、贪小便宜、社会不良影响、家庭管教不严都会让他们染上恶习。如果不及时对他们进行教育和矫正,他们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这次不严惩被告,还会有更多的韩流(被告人名)!
被歧视:处理学生盗窃事件不能简单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措施解决。对于偷窃的学生,要从思想教育入手,因势利导,让他们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给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让他们改正自己。只要他主动归还赃物,就应该从轻处罚。
原论点:校园盗窃问题越来越严重,呈上升趋势,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偷窃对青少年和家庭社会都是有害的。如果不及时发现和制止,今天校园里的小偷,明天就可能变成社会上的小偷!
辩护:原告律师是对的。但是,关键是盗窃发生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来处理这个问题。比如本案,假设案件发生后,如果单纯的为了省事,那么结果就是当事人因违法被学校开除,然后该学生可能被推向社会,成为社会青年,无法继续学习。所以要采取“以心换心”的方式,以情动理,让品德不好的学生受到打击,产生负罪感,主动退出赃物,物归原主。就这样,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从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让他能继续完成学业,将来成为国家的栋梁。
原论点:(沉默,无语)
庭审:(询问原论据)辩护人有没有新的论据?
原论点:没有。
庭审: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犯罪的严重性、你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对定罪量刑的要求做一个简短的发言。
贝:我只是想去快乐花园,不是去偷东西。后来,我在地上发现了一个漂亮的书包。出于好奇,我去看了看。这时候张三说干脆把书包拿走。我根本没有意识到我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我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播放)
庭审:现休庭,经合议庭评议后,将当庭宣判。
(审判长将与两位陪审员讨论一会儿)
审判:现在继续审判。现在,判决宣布:我们认为被告刘汉犯了偷窃他人财物的盗窃罪。被告人刘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毕竟本案被告还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单纯。有时候他被虚荣心或者利益驱使,难免会有贪婪的想法,但是只要我们教育方法得当,是可以挽救的。鉴于被告人刘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职员]:请全体起立。(车站)
审判:1。被告刘汉犯有盗窃罪,被判处30小时的社区公共服务和打扫教室一周,并在法庭上归还了被盗物品。
2.判决于今日口头宣判,并于法庭休庭后5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罗坊小学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直接上诉。书面上诉状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