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解读
一、《办法》所称县级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一贯制学校、独立初级中学、完全中学(不含小学教学点、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
二、《办法》第二条提出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基本标准”,是指小学和初中达到省级规定的基本标准。
三。《办法》第四条以全国教育统计数据为基础,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均衡性进行评价。
四。《办法》第四条使用的差异系数是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和八项评价指标差异系数的平均值。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越大,均衡水平越低;差异系数越小,均衡水平越高。
标准差是一种通用的统计测量方法,反映每个义务教育学校某一指标值与全县所有学校平均值之间的离散程度。
五、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小学和初中各自的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 1: 1.1”的比例,划分办学条件,再将一个小学和一个初中纳入统计。对于完全中学,根据初中和高中各自的规模,按照“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 1: 1.2”的比例划分办学条件,然后将初中部分作为一个学校纳入统计。
不及物动词《办法》第五条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20分为“入学准入”,25分为“保障机制”,35分为“师资队伍”,20分为“质量与管理”。各省(区、市)在制定这部分评价指标和标准时,可结合当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和政策要求,在上述一级指标中增加二级指标,并对二级指标给予相应分值。
七、《办法》第六条公众满意度调查,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问卷调查可以由省级评估组进行,也可以由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委托政府统计部门、科研单位、专业调查机构等进行。问卷数量按被评估县常住人口的1.5‰确定;常住人口40万以下的县,问卷数量为600份。在被调查者中,学生家长的比例不低于50%,其他类型的被调查者数量大致相当。实地访问由省级评估小组进行,访谈对象的选取参照问卷调查对象的选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