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督导是人民政府的行政督导,督导对象是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普通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相关教育工作。现阶段,教育督导的重点是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教育。教育督导工作主要由教育督导员进行。教育督导又称督学,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

督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政治和业务条件,并接受必要的培训,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发给督学证书。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活动时,可以列席被监督单位的会议和活动,可以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报告工作,也可以对被监督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督学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向社会公布。

接受督导的普通中小学及其他有关教育机构应当对督导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协助督学做好教育督导工作。对干扰教育督导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

相关内容解释

教育督导,又称“教育督导”。它是教育领导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查督导职责,对下级机关和各级学校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的活动。教育督导可以使领导机关掌握各级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帮助基层改进工作,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质量。

2009年公布的《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在基层督导工作中,有时会对辖区内的教育机构(学校、幼儿园)进行随机督导活动,称为跟踪督导。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是根据督导的原则和标准,运用科学的方法,通过观察、调查和评估,对教育行政和学校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价,指出成绩和不足,提出积极的修改建议,从而不断提高教育工作质量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