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小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办学体制改革的普通全日制公办、民办、企业办、完全小学(含九年义务制学校小学)。教学点、简易小学和其他初等教育学校参照执行。第三条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制度。新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学校对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进行登记,报乡镇人民政府(城镇小学的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送达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所有年满6周岁的儿童(截至当年8月31日,条件不足的可适当推迟,但最迟不能高于7周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凭本人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坚持学生住所地与法定监护人住所地相统一、学生住所地与实际住所地相统一的原则。小学一般不收未成年的孩子。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适龄儿童,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说明原因,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一周内不报到入学的,由学校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并责令其子女入学。

第四条适龄儿童需要免试、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学校出具免试、缓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试或延期入学的,应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缓入学期满后仍不能上学的,应重新申请缓入学。

第五条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的户籍证明和原学校的联系函(一年级新生需户籍所在地原指定学校出具的联系函),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提出借用申请,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借用学校。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并为学生设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小学应当创造条件接纳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努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小学以40-45人为一班。复合教学班每个班一般不超过40人。在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小班教学。

小学生的分班应采取随机派位的方式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给学生分班。,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或快慢班。

第八条小学新生入学时,学校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和管理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籍管理编号分为档案编号和学籍编号,编号全省统一。(见附件三《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登记号编制和使用细则》)第十条学生必须参加上课、自习、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活动。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素质发展进行评价。综合素质测评包括学习成绩测评和品行测评。采用等级+专业+鼓励性评语的评价方法,实行质量报告单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每学期向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学生素质发展总体情况,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见。

第十二条学业成绩评定分为考试和考核两种。成绩按照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进行评分。在综合评价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低年级还可以用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生学期成绩根据平时学习成绩和考试或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主要以第二学期成绩评价。学习成绩被评定为未定成绩的学生,应在下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根据补考后的成绩确定成绩作为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德育考核主要根据学生自身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以及遵守小学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情况进行。做出全面的评价;文化考试重点考查学生对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规定的基础知识和技能的掌握、自学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外阅读有单独考试,主要考察阅读量;体检重点关注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质量;劳动课的考核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和劳动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主要考察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学校每学年应对学生进行一次体检。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由学校组织(农村小学毕业考试可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中心小学组织),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毕业考试和考试科目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英语课以平时学习成绩为主,期末考试采用等级制。学校不得对学生的考试成绩进行排名或张贴。

少数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经学生申请,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修一门或几门课程。

第十五条学生操行一般由评语评定。评语以鼓励性评价为主,从全面的、发展的角度反映学生的德、智、体状况,对学生具有教育和指导意义。意见由班主任起草,征求老师和少先队干部意见,学校领导批准。操行评价的结果应填写在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中,并告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十六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品行应记入学生档案。第十七条学生因下列原因之一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转学的;在市县市区或农村乡(镇),家庭住址已搬离原学校服务区域,路途远离原学校就读的;公办小学要求进入民办小学或实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

第十八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经转学学校同意,家长持学校转学函与转学学校联系。转学学校同意接收后,应立即将回函(或家长转发)发送给转学学校,转学学校收到回函后方可出具转学证明(跨省转学除外)。经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接收学生电子学籍档案,授予学生新的学号后,转入学生持转学证明、综合素质评价报告、父母所在单位证明、原学校出具的实际常住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收集学生档案,建立新的学籍。

学生转入或转出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农村小学应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城市小学应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避免因转学、借读造成小学班级严重超员,各地可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农村小学向城市小学转学、借读或普通小学向当地办学条件优良的小学转学、借读给予合理引导。认定学生必须有家长或监护人的申请、转学回函和转学证明存根。学生要转学必须有转学证明。

跨省转学生应及时寄送和领取纸质《学生登记表》。转入我省的,要建立学籍电子档案信息。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及时安排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就读。对因转入学校名额已满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所在镇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农村的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统一安排。转学学生不能转学的,原学校应当允许其返校。

第二十条公办学校一般不接受学生贷款。在学校场所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在服务区内具备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借书:

1.父母都长期在国外工作,需要亲戚照顾;

2.父母双方都从事户外或流动工作,需要亲戚照顾;

3.父母一方或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要与父母同住的;

4、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者一方不能履行监护人职责,需要由亲属抚养的。

5.流动儿童随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就业证明或营业执照。

借读生收费应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适龄儿童由本人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市区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应当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工作单位的证明、原学校出具的综合素质测评报告(新生用)、在拟借读学校服务区域内具备居住条件的证明,向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小学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或者根据新居住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上述证明向居住地附近的小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一般不在学期中间办理借阅手续。借读生的审批权限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入学后,其所在学校应当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并出具适龄儿童接受国外初等义务教育登记证明。注册证应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接收学校寄送)交至常住户口所在地小学作为入学证明。未入学的,由户籍所在地学校向当地政府报告,动员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配合依法予以处罚。学校应当建立服务区域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登记制度。

第二十三条完成规定年限初等义务教育的学生,可以在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第二十四条因病需要治疗和休息的,经乡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批准,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经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学生休学情况只能记入学生电子档案,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暂停期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的开学日。如果当时不能复学,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休学三个月以上,后续上课有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受教育程度,在征求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在相应年级入学。

第二十五条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休学期满或学期结束前,要求复学者,可凭乡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批准复学。到期未办理复学手续的,要动员其按时复学。毕业班学生休学或复学须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小学实行定期教育,学生在每学年结束时自然升入高中一年级。

第二十九条小学取消留级制度。随班就读的轻度视力、听力和智力残疾的学生应被列为特殊教育学生。

第三十条少数智力超常、品行优良、身体健康的学生,参加高中一年级考试,经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申请,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以允许提前进入相应年级学习。第三十二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者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当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为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应在学生登记表中记录。学校每学年评选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

第三十三条对严重违反《小学守则》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社会治安条例的学生,应给予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应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对学生的处罚要明确,要告知学生,允许学生申辩。对学生的处分不得宣布,也不得在学生大会上宣布;对处罚不满的学生可以上诉。

受处分后已改正错误并有一个学期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普通小学教育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普通初等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的组织、指导、检查和处理。学籍信息由学校建档管理,乡镇中心小学负责全乡学籍管理。各小学要填写学生登记表、健康检查表、体育资格登记卡等。及时、认真地进行,并将其作为学生注册档案,由教导处永久保存;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应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在新学期开学后由学校收回,存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七条学生死亡或者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学校应当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并报教育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