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高中学生择校学费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点工作的通知》(J&D[2002]53号)文件精神,加强市直及两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桂价费字[2002]284号、内明电规[2002]1065号和玉林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玉市场价格[2006 54 38+0]1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和
一、城市(含建制镇所在地)中小学和农村高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说明:
1.城市中小学和农村高中收费:水电、课本、作业本、电脑使用费、宿舍餐费、校园安全管理费、自行车保管费、体检费原则上执行随时发生、随时收取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期末结算,上墙公布,多退少补,不盈利。
2、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费和择校费分别上浮50%和30%以下,且不得再次上浮;仍可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择校生收费标准。
3.已向借款学生收取学费的,不再收取杂费;已收取择校费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学费。凡已向学生收取借读或择校学费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捐赠学费。
4.学校向寄宿制学校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仍按桂家肥字〔2000〕26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公寓式学生宿舍的学校,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标准由学校报市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审批,如确需超过规定收费标准,须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审批。中期报告中应详细列出学生公寓的基本设施设备,并附彩色照片。
5.学校收取的水电费原则上应为学生提供教学生活用水用电,非学生不得将教学生活用水用电挤入学生水电费。
6、微机使用费,仅针对开展微机教育的学校,在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下,对于使用微机的学生,未购置微机或开展微机教学的学校不得收取微机使用费;已开通远程教育网络并实施远程教育的学校,在使用计算机标准的基础上,最高可收取10元/生/学期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相关学校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
7.有自行车托管的学校,必须有托管场地、车棚和看管人员,否则不收费;无自行车存放处的学生,不得收取自行车存放费。
8.住校的学生不能收工本费。
9.学校收取的校园安全管理费必须聘请专职安保人员负责校园安全管理,否则不得收费。
10,课本费,作业本费。所有中小学只能收藏国家教育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或规定的教学用教材、辅导书和练习册。任何单位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出版物、复习资料等商品和用品。要坚决抵制有关社会单位的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不允许把乱摊派转嫁到学生身上。
11,职高收费。学费按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收取,实验实习费文科每生100元,理科200元。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按自治区统一规定收取,取消原1994收取的“委托培训费”。
12,初中小学借学生费。学校应按照就近抽签录取的原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招生计划和班级规模的规定录取学生。对少数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父母或单位户口不在本市或跨区的学生,可收取借读费。
13,高中选(选)生成本。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初中严禁招收“择校生”。极少数因特殊原因需要录取的高中生,应以学习成绩为主要录取条件进行录取,而不是将学生收费的多少与录取挂钩。要坚决制止一切形式的凭权择校的“条子生”、“关系生”。
14、除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不得设置其他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农村中小学实施义务教育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说明:
1,学费。父母或单方户口不在本市(区)或跨区的借款学生可收取借款费用;已收取借读生学费的,不得收取任何杂费。
2.课本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原则上使用黑白教材,必须向家长公示。家长和学生可以自由选择和购买教材,教材价格由自治区物价局确定。学生用书严格控制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必修教材范围内,严禁任何部门、团体和学校强制学生出售或要求学生购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必修教材以外的其他辅导教材;严禁强制学生配备教学设备,坚持教学设备由学生自愿购买。
3、除上述收费项目外,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不得擅自增加设立收费项目。
三。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1.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中小学专业学校(如外语、体育、艺术等)收费标准,须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
2、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学校(如聋哑学校等。),除按普通小学和初中收费项目、标准(不含借读生收费)执行外,每个学生每学期可收取教育管理费50元。
3.市区日托幼儿园收费标准:①普通幼儿园,教育管理费220元/生,保育费150元/生;(2)地市级示范幼儿园,教育管理费240元/生,保育费160元/生;(3)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教育管理费260元/生,护理费180元/生。
4.城市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教育管理费和保育费按城市同类日托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30%收取。
5.城市日托幼儿园学前班收费标准:城市日托普通幼儿园收费。
6.农村地区日托幼儿园收费标准:教育管理费100元/生,保育费80元/生。
7、其他学前班费用(不在学校住宿),城市学校220元/生,农村学校120元/生。
四。减免费用的措施
中小学收费调整后,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和孤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和照顾。申请减免者须持乡镇(街道办事处)或父母工作单位证明,经学校核实,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减免部分或全部学杂费。以学校为单位,减免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收取的学杂费总额的10%。个别地方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上述比例的,由县(市)以上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动词 (verb的缩写)收费管理办法
1.中小学学杂费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提前收取。借读生和择校生的费用可以按学年收取,不能跨学年预收。
2、高中学费是指高中(含职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培训费和公用杂费,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采购、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卫生等费用。
3、初中,小额学杂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学习的公用杂费,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书报杂志、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采购、仪器设备、公共邮电、公共卫生等费用(非贫困地区农村学校杂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4.中小学收费属于事业性收费。各中小学必须向市物价部门申请变更收费许可证,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教材费除外)。
5.加强收费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由各中小学校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不得超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或者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各级物价、财政、教育、纠风办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巧立名目乱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挤占挪用学杂费的,要按照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党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发〔2002〕3号)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从200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前的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单位:元/生。学期
高中初中小学
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
性普通高中
90
三至六年级
100
单位:元/生。学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