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
法律解析: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成绩达到标准分数线的,其随迁子女参加本市中学入学考试并在本市高中有完整的学习经历,或者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成绩连续三年达到标准分数线的,其随迁子女为本市高中毕业生。
法律依据:市教委、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关于来沪务工人员子女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实施意见三。实施保障。
(一)市教育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制定流动儿童年度入学细则,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接受教育的权益。各区教育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年度招生政策和区域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本区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具体招生操作办法,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
(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本市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积分等工作,进一步完善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来沪人员及时办证、参加社保、办理积分和登记。
(三)各区政府在加强人口综合管理和服务的同时,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形成合力,确保工作平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