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有偿家教是否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法所得,调离教育一线岗位,当事人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在基本绩效工资中扣除3个月或6个月的工作津贴,扣除年度激励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比、申报高一级职称、聘任高一级岗位,根据国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得正常晋升。已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按程序提请表彰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2.学校中层干部和从事有偿家教的教研人员,除按在职教师待遇外,由主管部门(单位)予以免除职务处理和调离岗位;从事有偿家教的省内特级教师、市内“四级梯队”(教学新秀、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特级后备人才)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单位)取消其相应职称,不得推荐或聘用为高考、中考命题组成员、各级学科中心组成员、学科竞赛评委、职称评聘和名优教师。学校不再与试用期内从事有偿家教的新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一年内核实1次。校长负责管理,取消当年各类先进、评优资格;每年查实两次,学校在通报批评中作出专项整改报告,学校作出专项整改报告。学校当年不能参加各类先进集体评选,扣除校长年度激励绩效工资的50%,学校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不得列为基本合格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4.对查实的涉及民办学校及相关培训机构的有偿家教,将责令原审批部门进行调查,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地要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优秀民办学校和违规学校名单,通过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