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车的国家法规
法律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小学生校车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学生数量和分布等因素,依法制定和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在寄宿制学校就读,降低学生上下学交通风险。义务教育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立和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家长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公共交通,合理规划和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坐公共汽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确实难以保障其就近入学、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求的农村地区,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能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校车多渠道筹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支持校车按照规定接送学生。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校车安全管理重大问题,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规划,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