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筹集教育经费管理规定
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3%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委托国税机关征收,征收凭证由省级国税机关统一印制。地方教育附加应当与教育费附加一并征收,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征收教育费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支出予以安排;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基金预算安排。
教育经费现状
(一)教育投资总量快速增长。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教育投资,教育投资大幅增加。
(二)教育经费投入逐步多元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明确提出了基本适应国情和教育改革发展的教育指标,即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的目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的主渠道。与此同时,为进一步缓解国家财政投入造成的我国教育经费短缺,我国逐步实现了由过去单纯的政府投入向国家、社会、外商、学校、集体、个人多元投入的转变,从而使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在教育总支出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而非财政性教育支出在教育总支出中的比重明显上升。
(三)教育经费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
为了全面了解各级教育经费的供求情况,监督各级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规范和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合理利用有限的学校资源,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我国政府及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定。并积极探索高校资助机制,加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和学校财务管理,收到了积极效果。
法律依据: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保障教育经费来源稳定并逐年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经费是指财政用于教育的拨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依法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