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筹集教育经费管理规定

《贵州省教育基金筹集管理办法》是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不得冲抵教育经费。县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教育经费时,应当保证国家和省确定的农村教育经费转移支付比例不低于50%,但不包括教师工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依照本办法筹集的教育经费的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3%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委托国税机关征收,征收凭证由省级国税机关统一印制。地方教育附加应当与教育费附加一并征收,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征收教育费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支出予以安排;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基金预算安排。

教育经费现状

(一)教育投资总量快速增长。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教育投资,教育投资大幅增加。

(二)教育经费投入逐步多元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明确提出了基本适应国情和教育改革发展的教育指标,即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的目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的主渠道。与此同时,为进一步缓解国家财政投入造成的我国教育经费短缺,我国逐步实现了由过去单纯的政府投入向国家、社会、外商、学校、集体、个人多元投入的转变,从而使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在教育总支出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而非财政性教育支出在教育总支出中的比重明显上升。

(三)教育经费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

为了全面了解各级教育经费的供求情况,监督各级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规范和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合理利用有限的学校资源,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我国政府及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定。并积极探索高校资助机制,加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和学校财务管理,收到了积极效果。

法律依据: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保障教育经费来源稳定并逐年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经费是指财政用于教育的拨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依法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